沿海際危險品水路運輸企業新增化學品船液化氣船運力綜合評價.docVIP

沿海際危險品水路運輸企業新增化學品船液化氣船運力綜合評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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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際危險品水路運輸企業新增化學品船液化氣船運力綜合評價.doc

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 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的良性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新增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运输船舶运力(以下简称新增运力)综合评价,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 2016年第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运力的范围包括: 1.已取得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现有运力的基础上,申请新增运力(含国内新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运输转省际运输,从境外购置或光租二手船,下同); 2.在符合国家有关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新设企业或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相应申请新增运力。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综合评价规则 第四条 每年3月底前,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开展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分析,深入分析市场运力供求状况,广泛听取意见,研究确定当年的新增运力总规模和优先发展船型等,引导市场运力发展。 第五条 新增运力综合评价原则上于每年5月和11月定期进行。特殊情况下,根据航运市场的变化可增加综合评价的频次。申请新增运力的企业,应于每年的3-4月和9-10月集中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包括本办法第四章中有关材料)。 申请新增运力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将不予安排参加综合评价: 1.近两年内企业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责任事故的。 2.近三年内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运力许可的。 第六条 综合评价采取综合评价专家会的方式集中进行,评价意见由综合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集体研究确定。 1.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建立沿海省际水路运输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在每次综合评价会前,按照第十条确定的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员兼顾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技术服务机构和航运企业等相关方面专家。 2.由专家组成员从专家组中推荐组长一名,负责主持本次综合评价审查。 3.新增运力评价的总得分包括基本分(最高分值为110分)和附加分,其中附加分包括加分项和扣分项,最高分值分别为30分和40分。 专家组各专家按照新增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综合评价表(见附件)分别打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为企业的最终评分。 基本分和扣分项之差达到75分的企业,取得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基本分和扣分项之差未达到75分的企业,丧失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 4.取得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的企业,按照总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排序靠前的优先获得运力分配;若在该年度内兼并其他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企业,可以优先获得1艘本年度建议优先发展的船型运力(计入当年行业新增运力总规模),如还需申请新增运力的,按照总得分排序确定。 5.取得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但没有通过本次运力评价的企业,如参加下次新增运力申请,必须重新参加评价。 6.当年行业新增运力的总规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实行总量控制。为鼓励化学品、液化气运输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总得分最高的申请企业,最多可获得不超过本年度新增运力剩余规模35%的运力。后续企业根据剩余运力额度依次分配运力,剩余运力额度不足时,原则上每家企业只能获得1艘船舶运力。 第七条 综合评价流程  1.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确定综合评价会的时间,根据抽取专家情况按照就近、交通便利、降低成本的原则确定会议地点。 2.在综合评价会议前2个工作日内随机抽选评价专家,专家抽选应尽可能应用信息化手段。 3.综合评价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召开。具体审核评价工作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集体审核企业申请材料,集体讨论研究,各专家独立打分,现场宣读评价分数,专家组组长负责起草新增运力专家组评价意见,经全体专家同意后签字确认。 4.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在综合评价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综合评价结果和有关情况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天,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接收投诉意见。 5.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调查核实。对投诉问题查实、影响评价结果的,及时纠正,按前后递补原则,重新确定本次新增运力排序企业名单,并办理新增运力审批手续。 第八条 所有通过评价并得到主管部门新增运力批准的申请公司,如果新增运力比批准运力载重吨增加或减少10%-20%的(含),需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新增运力变更手续,载重吨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须重新参加新增运力评价。不论何种原因,申请公司对获准的有效运力只能申请变更一次;超过一次的,应重新申请综合评价。 第三章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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