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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等学校组织设置及员额编制标准草案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並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副校長之設置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 學校設下列一級單位:
一、教務處。
二、學生事務處。
三、總務處。
四、輔導處(室)。
五、圖書館。
六、實習處:技術型學校應設置;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普通型學校,得設置。
七、特殊教育處:辦理特殊教育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
八、建教合作處:辦理建教合作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
九、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置。
十、資訊室、研究發展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室):得視業務需要設置。
第四條 學校人事室之設置,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主(會)計室之設置,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學校設下列二級單位:
一、教務處:
(一)得設教學、註冊、設備、試務、課務、實習及就業輔導、實驗研究各組辦事。但設有實習處者,不得設實習及就業輔導組。
(二)普通型學校設有綜合高中學程十二班以上者,得設綜合高中組。
二、學生事務處:得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各組。
三、總務處:得設文書、庶務、出納各組。
四、輔導處(室):得設輔導、資料各組。
五、圖書館:得設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各組。
六、實習處:得設實習、就業輔導、技能檢定各組;辦理建教合作在十七班以下者,得設建教合作組。
七、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六班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單位增設實用技能組。
八、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九、進修部:得設教務、教學、註冊、學生事務、生活輔導、衛生、實習輔導各組。
十、資訊室、研究發展處、特殊教育處、建教合作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
第六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並配合學校班級數,訂定第三條及前條單位之設置基準或總量,並納入第十一條所定之組織規程準則。
第七條 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普通科:每班置教師二人,每達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二、專業類科:
(一)農業、海事水產類:每三班置教師八人;未達三班者,二班置五人,一班置二人。但農業類之農業機械科每班置三人。
(二)工業及藝術類: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商業及家事類:每二班置教師五人;未達二班者,一班置二人。
(四)前三目類,除工業類外,設有五科以上者,每增二科得增置教師一人。
(五)綜合高中學程: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但工業、農業及海事水產綜合高中課程者,每班置三人。設有專業類科二科以上者,每一專業科置科主任一人;設有專門學程總數四班以上者置學程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各該專業科、學程之專任教師聘兼之。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學程,科主任、學程主任擇一配置。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學程,其技士(佐)員額於前二擇一置。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於任教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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