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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13刑罚概述
复习上节课内容: (1)什么是牵连犯,牵连犯的处罚? (2)什么是吸收犯? (3)连续犯的特点是什么? (4)什么是法条竞合?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第十四讲 刑罚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刑罚概说 一、概念 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惩罚犯罪而规定在刑法中的,由专门国家机关适用和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特征: 1.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2.刑罚只能由刑法规定。 3.刑罚只适用于犯罪分子。 4.刑罚只能由国家特定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才能适用。 5.刑罚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执行 二、刑罚和其他制裁手段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根据和法律程序不同 适用根据分别是刑法和其他法律(民法、行政法)。适用程序分别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 2.适用机关不同 刑罚的适用机关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民事处罚的适用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行政法处罚的适用机关是行政机关。 3.适用对象不同 4.严厉程度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活动对人们产生的积极作用。 包括对犯罪人、对被害人、对社会三个方面。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1.剥夺功能。又称限制再犯功能,指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利或利益,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2.惩罚功能。即给犯罪人带来一定的痛苦。是刑罚的应有之意,是报应的要求,也是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要求。 3.教育改造功能。除死刑外,任何一种刑罚都有教育改造功能,以自由刑表现的最为充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感化、矫正,使其重新作人。 二、对被害人的功能 1、补偿功能 2、安抚功能。 三、对社会的功能 1.威慑功能。 2.教育、鼓励、鉴别功能。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力。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 1.制刑权。即创制刑罚的权力,在我国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包括确定刑种、建立刑罚体系、规定刑罚裁量的原则、刑罚执行方法与制度,以及具体个罪的法定刑。 第三节 刑罚权 2.求刑权。请求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的权力。原则上由检察机关行使,但国家也将部分轻微犯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求刑权赋予被害人。 3.量刑权。是审判权的一部分,只能由人民法院在认定有罪的基础上行使。内容为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 4.行刑权。特定机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 “特定机关”主要指司法行政机关。行刑的根据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行刑的内容是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判处的刑罚,执行非刑罚措施不是行刑权的内容。 第四节 刑罚目的 同学以演讲的方式讲授。随机点学生走上讲台讲授“刑罚目的”问题,同学们进行评价,老师进行点评。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又称个别预防,指通过刑罚预防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 特殊预防的方式包括三个方面,即剥夺、惩罚和改造,“剥夺”使其不能再犯,“惩罚”使其不敢再犯,“改造”使其不愿再犯。 具体地说: 1.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处死刑,彻底剥夺了其再次犯罪的能力; 2.适用自由刑剥夺了犯罪人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失去了危害社会的机会; 3.适用财产刑时剥夺了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物质条件,并使其无利可图。; 4.适用资格刑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其再次犯罪。 5.除死刑外的刑罚措施中都包含着教育改造的功能,通过教育改造,使犯罪人成为遵纪守法的人,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特殊预防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 特殊预防的实现:监狱行刑的主要内容。监狱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一般预防 (一)一般预防的概念 一般预防,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实施犯罪行为。 一般预防的对象是潜在的犯罪人,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和被害人。 一般预防的方式包括威慑、安抚和教育。 (1)威慑潜在的犯罪人,抑制他们的犯罪意念。心理强制和“罪刑价目表”。 (2)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防止报复性犯罪的发生。 (3)教育一般公众,提高法制观念,鼓励与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一般预防的方式 (三)一般预防的实现 1.刑罚必然。 2.刑罚及时。 3.刑罚公开。 4.刑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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