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力评价指标的体系初探可编辑.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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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力评价指标的体系初探可编辑

PAGE PAGE 8 司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初探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是中国共产党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新形势下如何理解司法能力,如何对法官的司法能力进行评价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问题作一些粗略的探讨。   一、司法能力概念解析及加强其建设必要性   能力,《辞海》中解释,“通常是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包括完成一定活动的具体方式,以及顺利完成一定活动所必需的心理特征。”“各种活动所必需的心理特征在各人身上的发展程度和结合方式是不同的,因而能力特征也是人各不同的。能力是在人的生理素质的基础上,经过教育和培养,并在实践活动中吸取人民群众的智慧和经验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据此,司法能力可以理解为完成司法活动所应具备的本领,包括完成司法活动的具体方式,以及顺利完成司法活动所必需的心理特征。即“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和性质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它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的概念,正如尹忠显院长曾经在全省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的,“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就是要通过提升法官素质、整合司法资源、实施科学管理、强化物质保障,提高公正高效地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司法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理解一个概念,不仅仅要理解其基本的含义,更为重要的是,要将这一概念放到一定的历史背景中进行考察。所谓司法能力,应该主要是指作为人民法官运用国家审判权、执行权等司法的功能及其有效性问题。在这里,我认为,有必要通过对如下一些基本问题的分析,以更为清晰地理解这一命题:   1、关于党的执政能力与司法能力的关系。司法能力是执政能力的下位概念,主要体现于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司法权维护社会稳定,调处纠纷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功能及其有效性,相对于党的执政能力来说,司法能力更加具体,更加实在,它必须遵循执政能力建设的普遍规律,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基本前提,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始终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工作服务。   2、关于法院司法能力与法官的司法能力的关系。司法能力建设作为一个系统的构造体系,离不开法官个体、审判组织、诉讼制度、审判管理等各种司法要素的共同作用。法官个体的司法能力主要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本领,主要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本领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本领。如果法官的司法能力强,那么他的办案效率就高,裁判的公信度就高,正义实现的可能性就大,从而法院的司法能力就强。反之,如果法官的司法能力低,则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与效率,法院的司法能力就低。可见,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院的司法能力。   以上是对司法能力概念的简要分析,那么,目前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那些方面?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司法公正之必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的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司法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中权力、责任、权利、义务的便配置,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官起到决定性作用。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法官中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因此,要求法官必须形成一个专业化、同质化,在身份上、业务上独立于行政的法律家群体。   ②司法权威之必要。法律权威包括立法权威、行政权威和司法权威三个部分。司法权威取决于:首先,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终结性特别是司法权威产生的重要原因。其次,司法行为总是以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为依托,保障司法行为有效实施。但是,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的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是现代司法权威理念的核心要求,而法律的适用与运作必须借助于法官,法律的权威通过法官而得以人格化。若法官的素质不高并且审判业务听人于左右,对于司法的尊重无所凭依,司法权威就会荡然无存。   ③诉讼效率之必要。随着法律对社会生活影响日益加深,效益观念逐渐进入司法领域。诉讼是一项具有成本的活动。其成本包括诉讼中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国家与诉讼参与人都必须有一定支出,才能使程序正常运作。以最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最大限度地产出社会秩序、司法公正、公民权利保障是诉讼的理想目标。国家制定出诉讼法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规则来保证诉讼产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但诉讼法需要人来实现,审判需要法官来操作。这都与法官业务素质、法制观念、伦理道德等密切相关,迫切需要法官司法能力的基础支持。   二、司法能力的评价要素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法官的司法能力,可以用如下一些重要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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