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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优惠政策201112)
PAGE PAGE 1 2010年-2011年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喀什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文日期:2011年9月30日 国发〔2011〕33号) 第六条第(三)款: 2010年至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具体目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1年11月 日 财税〔2011〕112号) 1、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3、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1年6月17日 财税 1、2010年1月 2、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3、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4、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5、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 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7、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1年8日26日 财税【2011】60号)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请享受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新疆困难地区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和《目录》的规定 ,认真落实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映。 3、本通知自2010年 附件: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三)自治区财政厅 法改委 经信委 国税局 地税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1年10日27日 新财法税【2011】51号) 1、关于新疆困难地区范围的确定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疆困难地区”范围,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附件l) 2、关于新办企业的确定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新办企业”是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困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3、关于符合《目录》企业取得收入问题的确定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中规定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4、关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确定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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