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论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

论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   本文案例启示:盜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窃取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构成要件是窃取他人的财物。窃取行为具有秘密性,行为对象应当具有价值,但无需数额较大;扒窃的行为对象并不限于被害人的身上之物,还应包括其置于附近可随时支配的财物。盜窃罪的窃取是破坏原持有支配关系,并建立新的持有支配关系,占有支配关系由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素构成,但在判断时还应当结合一般的社会观念来确定。   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1]2011年2月25日我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将盜窃罪的类型和处罚范围均作了扩大,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范本从三个方面即盜窃罪的窃取行为、行为对象和占有支配关系,对盜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剖析。   一、盜窃罪的窃取行为   “盜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财物”这一说法在学界并无争议,但窃取行为是否仅限于秘密窃取则存在不同意见。刑法学理论的通说认为,盜窃罪的本质是对他人财物的“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是指实施盜窃行为的行为人,采取隐蔽的、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2]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盜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如果将盜窃行为定为秘密窃取,则必然存在处罚上的空隙,造成不公正现象,且国外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不要求秘密窃取,事实上完全存在公开盜窃的情况。[3]例如,日本刑法理论界认为,所谓窃取,是指违反占有人的意思,将他人所占有的财物移转至自己占有的行为,窃取本来是指秘密取得之意,但即便公然实施也可构成本罪(大判大正15?7?16刑集5卷316页)。[4]美国刑法界认为,侵略性地从他人那里拿走私人财物,应负盜窃罪的刑事责任。[5]英国关于盜窃罪的规定是,“如果一个人怀着永久性地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不诚实地把他人财产据为己有,那他就犯有盜窃罪”。[6]   但笔者并不赞同在我国盜窃行为除了秘密窃取外还包括公开盜窃的观点。理由有二:一是国外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不要求盜窃行???是秘密窃取,是由其刑法规定的盜窃罪的内涵和外延决定的,不能根据国外的刑法理论来确定我国盜窃的窃取行为不限于秘密窃取。各国法律传统和立法体例不同,日本针对财产的犯罪罪名有盜窃罪、强盜罪、诈骗罪、恐吓罪、侵占罪、背任罪、有关盜窃赃物等的犯罪(赃物罪)、毁弃、隐匿罪;美国盜窃罪原则上受到“非法拿走原主所占有的财产”限制,但有时会被法院作扩大解释,因而后续创设了侵占罪和诈骗罪,以弥补司法实践中的空白,又因三个罪名难以区分界线,《模范刑法典》将盜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三罪合一,形成大盜窃罪的概念;英国《1996年盜窃罪法》名为盜窃罪法,但实质内容是“不诚实犯罪”,包括了盜窃罪、抢劫罪、诈骗罪和勒索罪等;而我国侵犯财产罪的罪名相较于日、美等国,罪名细化,外延较小,因此不能以国外的理论和实践作为判断我国盜窃罪窃取行为方式的根据。二是如果不将盜窃罪的窃取行为限定为秘密窃取,则无法区分实践中的盜窃罪与抢夺罪。盜窃罪和抢夺罪有很多共同之处,比如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物。区分盜窃罪和抢夺罪的最核心要素就是抢夺罪是以公开夺取的方式取得财物,而盜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行为取得财物。因此,如果不将窃取行为限定为秘密窃取,则无法和抢夺罪加以区分,或者说如果盜窃罪不以秘密窃取为构成要件,则无另外设立抢夺罪的必要。   将盜窃罪的盜窃行为限定为秘密窃取,这里的“秘密窃取”应当作如下解释:   1.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是不让人知觉的行为。即窃取行为人以避开人知觉的方法占有财物,即使财物所有人、占有人发现了行为人的窃取行为,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的是秘密窃取行为,就不影响秘密窃取的认定。例如,单身女子半夜醒来,发现室内有小偷正在翻箱倒柜行窃,女子思量如果惊动小偷可能会受到人身伤害,因此一声不发,任由小偷取走室内财物。在这种情况下,财物的所有人是知悉小偷的窃取行为的,只是由于惧怕没有声张,但因小偷以为财物所有人不知,因此并不影响秘密窃取行为的成立。   2.秘密窃取行为仅针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具有秘密性,对第三人是否秘密在所不问。也就是说,在窃取行为发生时,只要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不知即可,财物所有人、占有人之外的其他人明知不影响窃取行为的秘密性。譬如,在人潮拥挤的车站,小偷趁乘客上车注意力不集中之际,将乘客口袋中价值数千元的手机窃走,小偷的行为恰好被其身后的两位乘客看在眼中。由于小偷窃取手机的行为不被财物所有人所知,因此该行为仍然属于秘密窃取。   3.秘密窃取行为仅针对实行行为而言,并不要求贯穿于整个盜窃行为始终。也就是说,犯罪预备阶段并不要求是秘密的,不为人所知的。行为在盜窃预备阶段,以公开的耍弄花招的行为为盜窃作准备

文档评论(0)

347116155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