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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法冲击

论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法冲击   [提要] 低碳经济的产生对传统法律体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在宏观分析低碳经济下各国采取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影响的基础上,对碳关税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和评述。   关键词:低碳经济;国际贸易法;碳关税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15日   低碳经济于2003年正式出现在英国的能源白皮书,其涵义可以理解如下: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经过相关技术革新手段,降低煤炭石油等高碳能量的消耗,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达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协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并且辐射到所有产业领域。   一、各个国家内部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   低碳经济的到来对多个法律部门带来很大程度的影响。最明显的是环境法领域,直接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并促进制度的发展。在行政法领域,导致行政权更多地介入民事领域,排污权和行政许可也将盛行。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将带来更加深远的影响,促进跨国界的全球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当然,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都将受到挑战,尤其是国际贸易法。   (一)征收碳关税。各国设置国内价格机制将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内部化,从而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且有可能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公平。因此,国外价格机制在国内的实施与否和实施程度,将导致碳价格的差别。针对这种情况,理论上的解决方案是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措施来调整和降低一国为了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例如,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对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采取的拟征碳关税的措施。   (二)新技术标准手段。另一种经常使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即建立技术标准。例如,通过推广使用电子器材和能效高的设备,从而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对产品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以达到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节能减排的目的。   (三)政府财政支持激励经济发展。以政府的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气候友好型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除了价格机制外的另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其中包括价格支持措施、财政手段和投资支持政策等。   二、设置碳关税???法律探讨   如前所述,碳关税是调整边境的措施之一,它是发达国家激励鼓吹的降低气候变化的手段。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正在或已经将该项问题转化为政策或立法。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显然碳关税不利于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因此,对碳关税的设置进行法律探讨对我国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碳关税设置与相关国际规则。WTO规则是多边国际贸易体系的指导规则,根据WTO的征税规则:“产品的关税不能因为生产方法不同而区别对待”,碳关税从生产方法方面设置显然有违WTO规则。不能否认,GATT第21条的例外条款又似乎为碳关税留下一定生存空间。WTO的相关例外条款远远超过了其原则规定,这些规则吸引了更多国家积极加入世贸组织,这些条款起到了调和国际贸易体制润滑剂的作用。但是,第21条的例外条款规定“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作为征收碳关税的法律依据还值得探讨。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约第三条第五款还规定:“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者隐蔽的限制”。可见,该公约并无强制性要求发展中国家进行减排义务,其有别于发达国家是合法的。因此,发达国家单方面设置碳关税,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不利影响是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   (二)征收碳关税的争端解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碳关税的案例发生和提交,当然专家小组的裁判走向也不会知晓。不过GATT1947和到目前WTO内解决此类争端的实践表明,第20条的适用可以分为两步:第一,援引第20条例外所采取的措施应该能在该有关分款下证明其合理性;第二,审查其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总款的各项要求,以便防止滥用第20条例外的情况发生。为防止对第20条例外的滥用,解决争端专家小组在实践中形成了援引第20条例外所应遵守的三条规则:(1)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必须是追求第20条分款中所列目标;(2)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只能在“最低限度内背离”总协定其他条款所追求的目标;(3)因为采取此措施造成的对总协定义务的背离程度应当与采取此措施所追求的目标成比例。这为我国将来可能与发达国家产生碳关税纠纷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和解决办法。   三、碳排放的交易机制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确立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已经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在该机制下首先确立排放削减目标,经过拍卖或分配削减所决定的排放权或排放量限额,允许各排放源对所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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