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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实施困境及前景分析
碳关税实施困境及前景分析 摘要:碳关税是在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恶化,化石能源出现危机的背景下诞生的。碳关税的提出有其政治和经济双重考量。碳关税征收面临着合理性与合法性的争议,征收的技术标准难以确定,其征收时候会实现减排目标尚未可知,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增加了征收的不确定性。但当前不少国家又成功承受碳税的先例,国际社会亦在不断努力推动减排目标的落实,发达国家不断通过立法推动碳关税的实施,碳关税的开征具有较大的确定性。关键词:碳关税;困境;前景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9-0046-01一、碳关税的由来工业革命以前,人类干预自然界的能力有限,环境未遭到大规模破坏,能源未被大量消耗。工业革命促使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人类的活动规模不断扩大,世界化石能源消耗加速,环境破坏越来越严重。20世纪爆发的八大环境污染事件促使人们开始注重采取经济手段保护环境,两次石油危机促使各国政府高度警觉资源对经济增长的制约性,使各国政府意识到节能的重要性。为应对全球环境恶化和能源危机问题,国际社会先后召开了系列会议。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制定了旨在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水平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并达成《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提出了第一承诺期(2008年到2012年)有关方面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其中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2007年12月,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着重讨论《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了“巴厘岛路线图”,决定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新安排举行谈判。2009年12月,第15次缔约方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即2012年至2020年的全球减排协议。目前发达国家主要通过碳税和碳排放交易两种手段实现节能减排。出于政治和经济的综合考量,发达国家以种种借口推诿自身的减排责任。为应对气候变化,部分发达国家主张对其国内企业二氧化碳排放设定限额,超出限额部分企业需支付“排放成本”。但他们担心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并未对其企业采取类似措施而出现不公平竞争,主张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来实现所谓的公平竞争。2006年,法国总统希拉克提议征收碳关税,以抵消进口产品因执行未执行碳减排而产生的竞争优势。2009年7月,法国总统萨科奇呼吁设立“欧盟碳税边界机制”对未实施碳减排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法国宣布将从2010年开始对从那些在环保立法方面不及欧盟严格的国家进口的产品征收“碳关税”。2009 年3月,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首次提出建立碳关税制度的构想,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依据该法案,美国将在2020年对来自包括中国的未在国内实施碳减排的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边境调节税,即碳关税。二、碳关税实施困境(一)碳关税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碳关税概念是在全球环境恶化,化石能源出现危机的背景下提出的,其初衷是为了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了共同的但有区别的碳减排义务:发达国家承担主要义务,并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这一规定使法国、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担心发展中国家据此不承担或不积极承担碳减排责任,试图通过碳关税来促使发展中国家积极减排。GATT环境例外条款(b)条款规定“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而采取的措施可以不受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约束。碳关税的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延缓气候变暖,符合(b)条款的规定,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鲁格曼认为碳关税本质上是一种增值税,是政府对不考虑环境外部性的一种矫正,是对市场扭曲行为的一种矫正,因此具有合理性。发达国家认为碳关税是一种公共福利,可将所征收的碳关税收入用于资助发展中国家发展低碳经济,因而碳关税具有合理性。发展中国家认为碳关税以环境保护之名进行贸易保护违背了WTO确定的公平贸易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其合法性值得怀疑。碳关税征收的反馈、调节和补偿机制不健全,将碳关税看做一种福利用于资助发展中国家低碳经济的发展不具可行性,反而会将财富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加大二者之间的差距。(二)碳关税征收技术标准不确定尽管欧盟和美国出台了碳关税相关法案,但这些法案中并无具体的征收方案,所确立的碳关税征收标准是基于进口产品的碳含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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