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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不正当行为及其原因

刍议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不正当行为及其原因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业在我国建筑市场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功。在建筑工程的过程中招投标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而近年来的招投标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招投标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表现,探讨了存在不正当市场行为的原因以及各方主体的问题所在。   关键词: 工程招投标; 不正当行为;评标专家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招标投标制度,是当前工程发包的主要形式,它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由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自主报价投标,相互竞争,最后发包方择优选定承包方。这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始于20 世纪90年代初,经过多年来的不断完善,招投标市场已然成形。由于建筑业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各方主体竞争激烈,进入建筑业市场的门槛较低以及监管体制的束缚等因素,工程招标投标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易出现相互串通而滋生腐败或损害发包方利益等现象,而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与招标投标制度的初衷不相符。   1 建设工程招投标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形式   1.1 招标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由于招标单位是出资的一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显得较为强势。有些业主正是利用这个优势企图控制招投标的进程,表现为资格审查流于形式,造成招标条件与实际条件不相符,或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在招标过程中违规操作,以达到私下交易的目的,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主要采取以下不正当行为: (1)项目规避招标。通过将项目化整为零、提供虚假信息、混淆项目性质等手段对需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 (2)招标带有倾向性。少数业主为了使心仪的投标人中标,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进行一定限制,排挤部分潜在投标人,或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为其入围大开方便之门; (3)请人陪标。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确定了意向单位,并联系关系较好的几家单位参加投标,以确保意向单位中标; (4)订立阴阳合同。表面上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合同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背地里又签订一份具有真正约束力的实际合同,将利润较大的部分收回另行分包。如承包商不答应,将无法获得该项目,因此只好委曲求全。   1.2 投标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投标单位在招投标相互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为了达到最终中标的目的,一些投标单位常常采取以下不正当行为: (1)围标、串标。例如某卫生院门诊大楼建设工程招标,拦标价为70.5万元。共有4家建筑公司参加投标,报价分别为:A公司70. 26万元、B公司70.36万元、C公司70.40万元、D公司58.68万元。评标方法采用合理低价中标,具体方法是首先产生评标基准价,即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然后下浮8个百分点作为合理低价下限,低于此值的报价视为不合理报价,最后对入围的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列,排序第一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按此评审方法,上述工程的评标基准价为4 家公司的算术平均值67.43万元,下浮8个百分点即合理低价下限为62.04万元。结果D公司以58.68万元的低报价出围,而A公司以70.26万元的高报价中标。这显然是A、B、C三家公司抬高报价围标,达成中标协议所致。一般来说,该协议都带有一定程度的长期合约性质,而且一旦形成,这种形式将成为大家都认可的“潜规则”; (2) 挂靠。在投标过程中,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会利用挂靠单位的资质等材料通过资格审查,在中标后真正承担施工任务的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施工队; (3)恶意竞标。有些投标单位抱着侥幸心理,企图以低价中标后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各种手法进行索赔,以便在商务标评分上获得优势。   1.3 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人的不规范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与招标人之间达成私下协议,采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开拓”市场; 在利益驱动下,为个别招标人的违规操作出谋献策,提供种种便利,按照招标人的意愿对招标文件进行“量体裁衣”; 招标代理费用收取混乱。有相当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不是靠自身优势和服务质量来树立品牌,而是靠低价、恶意竞争来争取客户。还有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报酬不是向招标人收取,而是转嫁到中标单位身上,向中标单位直接收取或变相由其支付。这些行为严重导致了市场竞争的无序化。   1.4 政府的不规范行为   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有效监管,是形成有序竞争,完善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保证。目前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这些问题: (1)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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