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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相关问题探讨

关于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相关问题探讨    摘要:本文将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归纳与总结,结合相关的规范对如何正确理解作一探讨,以期提高设计质量。   关键词:电气设计,施工图,问题,规范   中图分类号:TV52   1、 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中的相关问题   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第4.3.5 条规定: 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供电线路短时间过载并不会立即引起灾害,在必要时可以让导体超过允许温度运行,牺牲一些导体的使用寿命以使某些负荷的供电不中断。但过负荷运行是一种故障状态,长时间过负荷运行可能引起火灾也可能造成短路,使得设备失去电源,因此消防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不作用于切断电路,只发出故障报警信号。该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应引起电气设计人员的高度重视。   上述规定表明,消防设备的专用配电线路的各级保护开关原则上不应装设切断电路的热动或电子脱扣器,设计选型时应予以明确。   以某厂家生产的断路器为例,代号为300脱扣器的断路器过载时会跳闸,火灾时因过负荷而切断消防设备的电源将导致建筑物内消防设施无法运行灭火,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代号为200脱扣器的断路器即电磁脱扣器仅带瞬时过电流脱扣器,只作短路保护,消防配电线路过负荷时无法报警。代号为208 脱扣器的断路器只在短路跳闸后发出报警信号,不能在过负荷时发出报警信号。   所以,要实现消防配电线路过负荷保护只作用于信号而不作用于切断电路,可选用代号为200 脱扣器的断路器作短路保护,另设热继电器对消防配电线路的过负荷进行保护,热继电器通过电流互感器接入,动作信号与报警装置相接。过负荷报警信号应引至有人值班的地方,否则将失去报警的意义。   另外,对于容量小、工作时间短的设备如防火卷帘,当选用塑壳断路器不合理时,允许采用微型断路器,但应在满足短路前提下适当放大开关整定值,以满足过载时不动作的要求。   消防设备电动机采用热继电器或其他形式的过负荷保护时,仅当有备用设备并能在过载时实现备用互投,才允许作用于切断电路。对单台设备过负荷保护只能作用于报警。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4 条规定: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在实际的设计中,经常会出现由于建筑体量较小,应急照明负荷较少并无其他消防设备用电的情况。这时候,我们通常会考虑设置一种特殊的应急照明灯:自带蓄电池的消防应急灯。这种灯具自带蓄电池,正常状态时,蓄电池处于充电状态,当该回路断电时,蓄电池与灯具之间的开关闭合,强制点亮消防应急灯。也就是说,这种灯具的点亮是靠切断该回路电源实现的。因此,从就近的终端配电箱采用专用的回路供给此类应急照明用电是可行的,需要注意的是,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少于30 min。《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也明确指出:“蓄电池”可以作为应急电源。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1.1 条规定: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在设计的过程中,设计人员可以把所有消防负荷逐条列入设计总说明中,也可合并归类,统称为消防类负荷。电气设计人员需要明确说明本工程的建筑防火类别,对于消防负荷,电气设计说明中必须明确提出电源条件; 对一、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要提出明确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的要求。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1 条规定: 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 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 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对于除上述建筑外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负荷等级的建筑,是按总体的最大室外消防用水量,还是按单幢建筑本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原则上服务于总体的消防设备,应以总体中最大单体室外消防用水量来确定负荷等级,而对于仅服务于单体本身的消防负荷,可按该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来确定。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3.5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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