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关于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立法思考
关于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立法思考
摘 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新阶段,客观上存在诱发腐败的诸多因素,法律上、制度上也存在不少漏洞。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存在不足,客观上制约了打击该类犯罪的力度,有必要对现行刑法贪污贿赂罪中有关主体、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对象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思考和评析,并借鉴香港《防止贿赂条例》进行修改。
关键词 《防止贿赂条例》 刑法 贪污贿赂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腐败犯罪是一种超越国别的、危害极大的犯罪,也是一个永恒的国际性话题。2005年中央发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同年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彰显我国惩治腐败的决心。打击腐败最有力的武器,莫过于刑事立法。但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存在不足,客观上制约了打击该类犯罪的力度。借鉴香港《防止贿赂条例》,对于贿赂犯罪的立法进行完善,同时进一步思考香港地区反腐的一些做法在内地是否具有可行性。
一、对《防止贿赂条例》的解读
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以下称《条例》)是专门的反腐败立法。条例对贿赂犯罪的构成和处罚作出详尽规定,同时赋予调查机构(廉政公署)很大的调查权力。《条例》第二部分列明了如下几种贿赂犯罪:订明人员收受利益罪(第3条)、公职人员受贿罪及相对应的行贿罪(第4条)、公职人员为合约事务上给予协助等而实施的受贿罪及相对应的行贿罪(第5条)、与投标有关的贿赂犯罪(第6条)、与拍卖有关的贿赂犯罪(第7条)、与公共机构有事务往来的人对公职人员的贿赂罪(第8条)、代理人受贿罪及相对应的行贿罪(第9条)、订明人员财产来历不明罪(第10条),还有专门针对特区行政长官贿赂犯罪的条款。其中第3条规定,任何订明人员未得到行政长官一般许可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第4条规定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作出或不作出职务行为的诱因或报酬的,即属犯罪。第5、6条所规定的贿赂行为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商业贿赂。第10条规定了订明人员财产来历不明罪,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条例》第2条分别规定了“订明人员”、“公职人员”和“代理人”。“订明人员”指担任政府辖下的受薪职位的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和廉政公署的职员,相当于内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公职人员”指订明人员以及公共机构的雇员,例如电力公司、煤气公司、隧道公司以及官立学校的雇员,相当于内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代理人”指公职人员以及受雇于他人或代他人办事的人,即受雇履行一定职务行为的人,例如私营企业的员工。第3条收受利益罪和第10条财产来历不明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订明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订明人员”、“公职人员”或者“代理人”,甚至是“任何人士”(如与投标、拍卖有关的贿赂犯罪)。收受利益罪属于行为犯,财产来历不明罪属于持有型犯罪,两罪的犯罪主体是“订明人员”,说明法益是这一特殊群体(“订明人员”)本身的廉洁性。其它罪名反映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容易被收买的与投标、拍卖有关的行为的廉洁性。、
《条例》第11条规定行贿者与受贿者即使目的未达仍属有罪。第19条规定习惯不能作为免责辩护。第12条规定了罪行的罚则。从条例第4条和第12条的规定得知,香港关于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同罚的,这与内地刑法重视打击受贿犯罪,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截然不同。
《条例》第三部分规定廉政公署的调查权利,即从第13条为至第17条分别规定了特别调查权、获得资料的权力、获得协助以及搜查的权力。《条例》第四部分规定了证据,第五部分规定杂项。
二、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八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12种具体罪名,但作为其基础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本文主要以其中的受贿罪为切入点展开讨论。
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条例》第2条分别规定了“订明人员”、“ 公职人员”和“ 代理人”。 这三类主体之间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使在规定订明人员收受利益罪(第3条)、公职人员受贿罪(第4条)以及代理人受贿罪(第9条)时具有层次性,并且涵盖了尽可能多的贿赂行为。
对比二者关于贿赂犯罪主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借鉴香港地区“订明人员”“公职人员”“代理人”三概念逐次扩大的规定方法。理由如下:第一,现行《刑法》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几个概念。从广义上的受贿犯罪来说还包含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由此看来受贿罪的主体十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