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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若干思考   摘要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现代社会中集体劳动的客观需要,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在于保证制定出来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因而,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尤其是要保证劳动者的民主参与和知情权。本文从对现行法上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分析,进而剖析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思考和完善意见。   关键词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制定程序 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一、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立法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一般不作完整的规定,只择要规定其中必备的环节。亦即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中,既有法定环节,也有非法定环节。非法定环节,即用人单位自行规定的环节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指定必备的环节。法定环节一般有民主参与、公示或告知、报送备案审查。   (一)民主参与。   职工参与和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且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劳动规章制度虽然是用人单位基于其经营管理自主权经法律授权而制定,但其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只有在吸收和体现了劳动者的意志,或者得到劳动者的认可,才能确保其实施。因而,有必要将劳动者的民主参与作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定民主程序。如《法国劳动法法典》规定,在制定和修改企业内部劳动规章时,必须征求企业委员会(没有企业委员会时,征求员工代表)和卫生、安全与劳动条件委员会的意见。 又如《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起草或修改工作规章时,雇主需征求多数劳动者组成的工会的意见,如无这样的工会,需征求代表多数劳动者代表的意见。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可见,民主程序包括两个环节:(1)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对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或作出重大事项决定的建议展开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但在劳动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的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方案和意见。(2)就上述方案和意见,用人单位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   (二)公示或告知。   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者公示,未经公示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无所适从,故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所以,立法要求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公布劳动规章制度。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是其具备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明确了用人单位公示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定义务,但是却没有对公布方式和时限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引发纠纷。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全体职工和单位各个部门为约束对象,公示效果就必须使全体职工和用人单位各个部门都知悉该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所以,公示应该采取正规的、公开的、可以永久或较长时间持续的方法,一方面使劳动者知悉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并遵照执行,另一方面也便于用人单位以后履行举证责任。   (三)报送备案审查。   劳动规章制度涉及劳动法规政策的实施,同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为了保证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合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立法要求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报送备案审查未作规定,原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备案程序及审查作了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仅是原劳动部的一个通知,法律效力低,且也未对备案的性质加以明确。   笔者认为,报送备案审查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可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此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报案审查程序的相关规定。当然,劳动规章制度是否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不应影响其效力,要求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备案是劳动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二、对我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思考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和相关部门规章的基础上,明确了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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