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设置办事指南2040827.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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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设置办事指南2040827

放射诊疗许可设置办事指南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及《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五条、第七条,医疗机构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须先办理放射诊疗许可,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一、审批范围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应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中心镇(园区)100 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的医院及其延伸设置的分支机构、非中心镇(街)医院及其延伸设置的分支机构开展X线影像诊断或介入放射学工作,应向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 (三)中心镇(园区)内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 张的医疗机构,开展X线影像诊断工作,应向其所在中心镇(园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非中心镇(街)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社会办门诊部、诊所、卫生站、医务室(卫生所)等医疗机构,开展X线影像诊断工作,应向其所在非中心镇(街)的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理事项及需提交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1.可行性论证阶段(施工前):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市疾控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详情请通过互联网访问省卫计委/a/fangsheweisheng/2013032910478.html查询)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预评价报告),并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东莞市卫生监督所;地址:东莞市学院路178号)提交预评价报告,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需提交如下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 (2)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的公函;(申请单位自行撰写)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者《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及复印件);(评价机构出具)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请单位自行撰写) (6)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评价机构出具) (7)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申请单位自行撰写) 2.竣工验收阶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市疾控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访问网址/a/fangsheweisheng/2013032910478.html 查询)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东莞市卫生监督所;地址:东莞市学院路178号)提交资料,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需提交如下资料: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函; (申请单位自行撰写)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评价机构出具) (4)医疗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评价机构出具) (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7)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申请单位自行撰写)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东莞市卫生局南城区公共卫生监督小组,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55号东莞市南城医院防疫科)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需提交如下资料: 1.新办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工作人员一览表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包括:执业证书、放射工作人员证、教育培训合格证明、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监测情况);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6)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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