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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巿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第六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发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建设市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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