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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及其解读9
三、搬迁收入的界定 搬迁补偿收入、企业搬迁的资产处置收入。不包括: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的收入,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四、搬迁支出的界定 搬迁费用支出、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 搬迁费用支出,包括①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②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③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④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⑤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2、关于捐赠支出。会计上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是根据成本,纳税调整时是否需要根据销售纳税调增?(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确认收入,其余都是按成本结转。 例:自产产品:产品市场销售价格5万,商品成本4万。 自产产品发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5万 贷:库存商品 4万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0.85万 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4.85万 贷:库存商品 4 应交税费 0.85(5*0.17) 二、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的税负变化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10%。该政策实施后,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则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解读:代理服务业的范围: 在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作为营业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手续费、佣金的行业暂为证券、期货和保险代理三个行业。 四、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五、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解读:应理解为可自《公告》发布年度开始向前最多追补确认5年,不仅仅适用于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六、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1、关于折旧年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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