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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巿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产业政策执行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事后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市、县(区)政策联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事后奖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要求,坚持“统一渠道、主体不变、总量控制、程序规范、市县(区)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应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事后奖补政策,并负责资金兑现。
第五条 事后奖补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管理。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办法多项补助或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已申报“借转补”资金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事后奖补资金项目。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应认真分析排查原因,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事后奖补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先建后补方式。
第七条 事后奖补资金支持的范围及额度。
1.支持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每个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对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获批三年内,新药年销售额进入省排名前10名的企业,一、二、三类新药分别补助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建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及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补助;对通过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补助。
2.支持发明创造及推广应用。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进行奖励,最高可达20万元;对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的企业,给予第一引荐人1万元奖励。
3.支持购置研发关键仪器设备。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4.支持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对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获得该科技成果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 产业化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进行奖励,最高可达20万元。
5.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在省补助范围内的险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6.支持省级以上(含省级)企业实验室。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企业实验室,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7.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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