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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工合同
合同编号:XBGYJTZZL-2016-LW- 劳 务 分 包 合 同工程名称:西北工业集团住宅楼工程总包方: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北工业集团住宅楼项目经理部分包方:西安市中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16年1月26日签订地点:西安市劳务分包合同书工程总包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北工业集团住宅楼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总包人)劳务分包人:西安市中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陕西省西安市建委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就西北工业集团住宅楼工程东旭小区幼儿园、105街坊东区派出所外墙保温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号码: B3034061010482 发证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资质专业及等级:分包三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2016年4月20日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分包范围2.1工程名称:西北工业集团住宅楼工程2.2工程地点:咸宁路2.3分包工程范围:105街坊东区派出所、东旭小区幼儿园所有图纸设计的外墙保温施工内容2.4分包工程量暂估: 105街坊东区派出所施工图面积暂定为2200平方米,东旭小区幼儿园施工图面积暂定为2200平方米。3、劳务分包形式、价款及工作内容3.1 劳务分包形式:包工包料、包机具用具、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3.2 工作内容及单价: (1) 105街坊东区派出所:外墙保温采用EPS保温板,单价75元/平方米;(2)东旭小区幼儿园:外墙保温采用酚醛板,单价125元/平方米;(3)所有外墙涉及保温的后砌墙:抹灰单价19元/平方米,空调板及阳台压光27元/平方米,线条:收口13元/米(含门窗四周、女儿墙压顶);(4)总包人供工程使用主材为:商品预拌砂浆(5)分包人供材为:除总包人提供材料以外所有材料(6)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实际施工经验收合格的面积计量3.3 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除业主、总包人书面认可变更外,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单价均不做任何调整。它包括分包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直接、间接费用和上缴政府部门的税金或其它有关费用,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招标文件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理、总包人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3.4 除非另有变更洽商,任何组成合同价款以外的根据设计和规范必不可少的项目,其价款均视为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不再单独计取。3.5 本合同单价已综合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大面积施工与局部、小面积施工之间的各种差异;(2) 特殊部位的细部处理;(3) 按规范、方案要求必须做的,但图纸没有显示的工作;(4) 各项技术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成品保护费等;(5) 大中小型机械使用费、零星辅助材料费、为完成本工程及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所需要的辅助用工、食堂及宿舍所需费用、工人工资保证金、风险金及本地区外地民工队伍政策性收费、分包合同备案等一切费用;(6)垂直运输设备的搭拆及检测、上料平台搭拆、防护栅栏制作安装维护、其他各种形式的脚手、安全防护等全部费用;(7)施工现场临电由总包方提供至二级箱,二级箱以下的线缆、三级箱及临时照明等用电设施的安拆、维修、管理等费用;(8)停水、停电机械维修间歇、材料暂不到位、暂停施工、工序调整、工程验收、外界自然条件影响等原因,造成人员窝工、料具租赁、机械停滞、抢工等因素费用。3.6 任何因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运输、税费的变动或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的颁发而起的分包人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属于分包人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价款之中。3.7分包人承诺为满足工期、质量、安全要求,会随时按总包人指令无条件追加现场人员投入,以达到总包人的要求为止;为达到上述要求,分包人采取各种措施费用和赶工费用已包含于劳务分包单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4、劳务分包工作期限4.1 开始工作日期: 2016 年 3 月 17 日,结束工作日期: 2016 年 10 月 26 日;4.2因分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竣工验收,分包方需承担业主对总包人的工期处罚。4.3 总包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 7 日通知分包方。除下列原因经总包方书面同意,工期方可顺延外:(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2)业主同意的工期顺延;5、项目经理5.1 工程总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李峰。5.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罗建军。6、工程总包人义务6.1全面负责与代建、建设、监理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工作。6.2 负责及时提供经审定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以及代建、建设、监理单位下发的各种指令。6.3 按照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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