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解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秦玉琳.pptVIP

[医药卫]解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秦玉琳.ppt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医药卫]解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秦玉琳

解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医政发〔2011〕11号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2011年3月1日起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取代已暂行9年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相对于之前的《暂行规定》,《规定》结合9年来我国医改的形势和医院药事管理的发展,作出了相当大的修改。 《规定》与被废止的《暂行规定》相比较有哪些重要改变? 药师在新医改中如何发挥专业技术特长? 药学人才梯队建设如何落实? 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哪些具体要求? 怎样开展临床药学和临床药师工作?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有何要求? 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基本标准如何落实?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含义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与《暂行规定》比增加了“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内容。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中心工作: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变化一: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被更名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改变名称:“药事管理委员会” 更名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and Therapeutics Committee,PATC) 在《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均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但在执行中发现,药事委员会实际上只起到决定进药的作用,只有需要审核进新药的时候才开会。 药事管理委员会承担监督与指导临床安全用药和药物正确使用的职能,已经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为此,《规定》中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更名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突出了委员会在合理用药中的作用。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 1 改后名称更贴近实际,并与国际接轨 2 其实两者的组织结构、性质、定位、人员组成和职责任务都基本相同,但“药事管理委员会”名称不能充分体现其专业技术性质,容易使人们觉得是单纯的管理性质的委员会,改称“PATC”更能体现委员会的技术性兼有管理性的特点。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 “PATC”更突出了: (1)技术性:委员会要充分关注药品的临床合理应用,技术范围或指南,实施用药干预,保护患者的用药安全 (2)管理性:制定、改善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维护用药的公平性与及时性 (3)咨询性:技术咨询、政策咨询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规定》指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除了具备药事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外,还应积极推动与药物治疗紧密相关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实施,监督、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指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物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和指导;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变化二:医院负责人要承担用药管理责任 《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会员” 新《规定》与原来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相比,重要的改进之一就是《规定》在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章节,多处强调了医疗机构对临床合理用药的责任,说明卫生部已将合理用药提升到医疗机构面,其领导者是第一责任人,而不仅只是医师和药师的职责,今后将与医疗机构的综合评估结合在一起。 《规定》中第十八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 第十九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 《规定》强调,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 《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

文档评论(0)

wnqwwy20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14141164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