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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宝龙城市广场项目”
“无锡宝龙城市广场项目” 销售代理合同 无锡宝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2011年 12 月 日 “无锡宝龙城市广场项目” 销售代理合同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为: 无锡宝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旺庄路156号,授权代表为 许健满,以下简称“甲方”; 无锡壹家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位于 ,授权代表为 ,以下称“乙方”。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及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并就下列条款达成协议: 代销物业情况 项目概况及代销物业 甲方系“无锡宝龙城市广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本项目位于 江苏省无锡市旺庄路188号 ,座落 A 地块,项目的性质为商业、酒店式公寓、办公等,总建筑面积约 273295.84 平方米。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营销策划并代理销售的物业(以下简称“代销物业”)为本项目范围内的甲方计划为对外销售的部分商业、公寓,建筑面积共计约: ㎡。代销物业的商业和公寓的分类户数及面积为: (1)商业部分:共 133 间(总建筑面积约为: 15816.5 平方米) (2)公寓部分:共 套(总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 上述代销物业的具体销售单元明细及面积以本合同的附件明细表为准,该明细表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附件。所有代销物业的面积以政府测绘部门的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2 独家销售权及保留房 代销期限内,乙方拥有独家销售权,甲方承诺不会另行委托第三方销售代销物业,但甲方可自行销售部分保留房。 保留房是指甲方所指定的客户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代销物业范围内但乙方尚未销售出去的单元房,保留房所占项目代销物业的套数比例不得高于 15% ,甲方有权进行自有客户的选择并书面通知乙方完成销售成交,该部分销售可以计入乙方业绩,但不计取代理费。 代销期限及代销任务指标 3 代销期限和代理销售任务指标 代销期限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有权代理营销策划并销售代销物业的时限。 代销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4 代销任务指标 乙方在代销期限内的代理销售任务指标为: 代理销售阶段 代理销售任务指标 2012年1月1 日至2012年3 月31日 完成合同代理销售金额 万元 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完成合同代理销售金额 万元 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 完成合同代理销售金额 万元 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完成合同代理销售金额 万元 代理销售任务指标合计 完成合同代理销售总金额 亿元 代销商务条件 5 代销物业销售价格 各类代销物业的销售价格以一房一价表为基础。 代销物业的平均底价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可代销物业的建筑面积的最低销售单价。 代销物业的单套底价由乙方根据各类物业的层次、朝向、户型、通道、市场同类推出时间条件等因素制定的单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对外最低销售单价。乙方制定的单套底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确认后的单套底价表作为本合同附件。所有物业的销售金额总和依照销售平均底价原则制定。 每次底价表确定以后,甲方保留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销售底限均价的权利。每次甲方在销售过程中的底价的上浮或下调前,应提前通知乙方。 在销售过程中,乙方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对外公示的销售单价,该价格不得低于单套底价,并且依照各阶段均底价制定的《一房一价表》是作为对外销售的依据,对外公布前应报甲方核准后备案确认。甲、乙双方未经同意,均不得变更上述价格。 乙方不得低于底价销售,甲方特批除外。 6 代理方式、代理费、管理费和营销推广费 本项目代理方式为:纯策划及销售代理,以成功销售金额计算提成销售代理费。代销物业的销售代理费按成功销售金额的1.4%计。 销售代理费是指代销物业由乙方代理成功销售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主要用于支付乙方日常销售策划、销售管理、销售房屋以及乙方应完成的工作所需费用和酬劳,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销售人员佣金和工资、职工福利费、着装费、食宿费、交通费、办公管理费、销售工具等。除销售代理费外,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其他费用和款项。 营销推广(广告)费用:在合同期限内,与代销物业销售有关的广告费用,售楼处,样板房等均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提出广告计划和预算,经甲方确定后,由乙方负责执行发布,广告费用控制在成功销售总金额的 1% 以内,但甲方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此基数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相应的费用。本合同一经签署后,乙方须提供内容详尽的项目整体营销推广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各阶段的营销推广计划、广告计划、广告费用计划、促销计划、会展计划等,须经甲方核准确认后方可执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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