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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四川大学(以下简称川大)应届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川大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定向、委培、非应届毕业的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到西藏从事艰苦行业的应届毕业生除在拉萨城区的均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关于第四条和第五条内容尚不明确的参看附件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界定》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川大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不包含住宿费及书本费,下同)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要求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共计3次代偿完毕。 第九条 学校每年将分为两批次向教育部汇总提交学生的申请材料:第一批是针对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即毕业离校之前就能够确定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的申请;第二批是针对:(1)符合第一批申请条件但未及时准备好申请材料的毕业生的申请,(2)在毕业时不能确定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而需要到单位报到以后进行二次分配定岗及实际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的申请。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川大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之前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会按照相关要求将代偿款发放到学生本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学生本人必须按照还款计划优先将代偿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二)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之前应该准备好以下申请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表。(附件2,需自行办理学院意见和财务处审核意见);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必须按就业协议原纸张A3双面复印);如果没有就业协议则必须提供就业劳动合同,也必须以A3纸张双面复印,一式两份; (3)、学生信息统计表一份(附件3); (4)、分配就业证明表原件一式两份(附件4),或者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一式两份(附件5), 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必须填二次分配就业证明表。 (三)学校接收第一批毕业学生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15日,接收第二批毕业学生申请材料(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的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15日。学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针对第一批学校在每年6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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