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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房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六年一月 目录 1、总则 1.1 房山区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1.2 编制目的 1.3工作原则 1.4编制依据 1.5适用范围 1.6事故等级 ⒉组织指挥体系职责 ⒉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相关部门职责 2.3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⒊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采集及监测 3.2预防措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⒋应急响应 ⒋1分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4.3紧急处置 4.4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调查分析 5.2总结与改进 6.保障措施 6.1通讯保障 6.2专业技术保障 7.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习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预案实施时间 ⒈总则 1.1 房山区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房山区现有特种设备10151台(套),其中锅炉729台、压力容器1311台、电梯6046台、起重机械1650台、大型游乐设施 21台、索道11部。 1.2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辖区的经济发展,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房山区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4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1.5适用范围 1.5.1本预案所称的特种设备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5.2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1.6 事故等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重大事故(Ⅱ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较大事故(Ⅲ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一般事故(Ⅳ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⒉组织指挥体系职责 ⒉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⒉⒈1设立房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在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 2.1.2房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应急救援组组长,主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副局长任副组长,下设事故调查组和技术组,具体职责如下: 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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