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复题带答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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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题带答案

一、物权法概述 (一)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 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注意:物的利用关系并不都属于物权法调整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物权法定 种类和内容 (三)物权公示原则 1、概念 物权公示的作用 不公示的法律后果 思考:是不是所有的物权变动都得公示? 物权公示的方法 不动产——登记 动产——占有、交付 3、物权公示的效力 (1)决定物权变动是否发生 或是否能够对抗第三人 (2)物权的公信力 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 (四)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所有权; 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所有权(例外?) 不能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和抵押权;抵押权和抵押权;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权 例:2005年3月14日,索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张女士所有。2007年1月,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夫妻各占一房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 问: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物一权原则,约定无效 三、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二)优先效力 (三)追及效力 优先效力: (1)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 例外: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 (2)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债权优先于物权——买卖不破租赁 四、物权变动 (一)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例: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2008/三/10)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二)物权变动的模式 A、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国外:(1)债权意思主义(法日): 债权行为=物权变动+交付/登记第三人 (2)物权形式主义(德): (买卖合同)+物权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债权形式主义(奥地利瑞士韩国):债权行为+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我国:(1)一般:债权形式主义: 不动产: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动产: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特殊动产——船舶、飞行器、机动车 有效债权行为+交付=特殊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特殊:债权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设立;动产抵押的设立;浮动抵押 例:1、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 1/3 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 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2、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3间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及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3间祖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CD (A) 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 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C) 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D) 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 错误登记 更正登记 :证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同意 异议登记 :效力:异议人15日内起诉 可以对抗第三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效力: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消灭:债权消灭或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 例:1、 甲出售房屋给乙,订立合同,邻居丙想扩大店面,于是向甲高价收购,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1)甲乙的合同是否有效?(2)乙向谁主张权利? (3)如果甲在出售给丙之前,交付给乙,丙是否可以请求返还?(4)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2、甲向乙购买了一套住房,因甲委托乙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致使甲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书与房管部门的登记簿上的权属记载不一致,该登记簿上记载该套房屋为丙享有,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C A.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为甲所有,因为甲持有该房屋的产权证书 B.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为丙所有,因为登记簿上记载为丙所有 C.甲欲主张对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其应证明登记簿记载有错误 D.丙欲主张对该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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