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县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docVIP

宁河县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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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县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宁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天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纳和市、县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以村(街)为单位组织实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要达到本村(街)人口的80%以上。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大病统筹、重点补助、保障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对大病、重病给予重点补助,根据筹资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第五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并持有正式户口的村民和农转非居民,享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可通过所居住的村(街)民委员会报名参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落实和管理;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工作。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管理办公室设置结算中心,负责全县合作医疗的财务管理。23个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结算网点,二级医院设2名结算员,一级医院设1名结算员,做到即结即报。各定点医院结算员受县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管理人员、结算中心及定点医院结算人员的经费由县财政负责。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按年度筹集合作医疗基金,做好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登记,填发医疗证,监督管理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各村(街)民委员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动小组,负责宣传、动员村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资格审查,代收缴纳的基金。 第九条: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都应由同级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及参加合作医疗人员代表组成,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定期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共享。各定点医疗机构都要设置网络系统,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市、县两级政府的基金按标准、进度及时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下列比例匹配: ㈠、市政府按全县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每年每人配比基金30元。 ㈡、县政府按全县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每年每人配比基金30元。 ㈢、个人匹配基金40元。 经济条件好的乡(镇)、村(街)可适当分担个人筹资部分,鼓励各类企业及社会团体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村民、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交纳40元的基金,其中20元纳入以户为单位的个人基本账户。单独立户的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必须有其子女家庭成员一起参加(孤老户除外)。五保户、低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的基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已经确诊患有较重疾病、慢性疾病以及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的人员,允许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为显示公正,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其个人缴费标准应适当提高20倍以上。 第十五条:每年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并及时上缴所设专户,实行统一管理。提取比例及使用办法按《天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村民、居民报名参加合作医疗,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缴纳参加合作医疗基金,逾期不交或迟交均不接纳其参加。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作周期中途,一律不接纳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防止生病后才申请参加。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筹集按下列步骤进行: ㈠、村(街)管理小组负责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本村吸纳的扶持基金以及村民申请进行登记,并将其与代收缴纳的基金,一并上交到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各村、街上交的基金确认无误后,连同乡、镇吸纳的基金一起,通过银行上交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专用账户,并通过网络上报本乡、镇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名册。 ㈢、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各乡、镇上交的基金和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指导其立即纠正,不得逾期。 ㈣、根据筹资的时间和进展情况,县财政依据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有人数,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划拨县级配比基金,同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匹配基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县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均设财务专户专账,专门核算合作医疗资金。 第十九条:审批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金,必须严格掌握规定标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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