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应注意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市建委).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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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应注意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市建委)

行政执法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及执法案例分析      观韬律师事务所 吴华律师          1 第一部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规范体系 第二部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 第三部分 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 第四部分 证券公司借壳上市案例 前言 职权合法 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程序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公正、合理 行政机关不履责问题 一、前言 3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4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二)法院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5 二、职权合法 (一)职权须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职权 案例:李某诉城市监察大队行政处罚案 2005年,哈密市政府将荒山990亩划拨给李某进行农业开发(期限三年)。期满后,2009年,李某开发800亩荒山。2010年9月,市监察大队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收回非法开垦的800亩土地。2.处以每亩100元/亩,计80000元人民币罚款。 6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认定收回非法开垦的土地,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大队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超越行政职权的行为,应当撤销。一审法院未查明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权限,属于事实不清,应当撤销。 7 (二)委托执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案例:邵阳市招募市容监督员代替城管进行行政处罚 邵阳市的委托“市容监督员”的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第18条之规定:即不得委托其他主体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8 (三)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区分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等。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不能主动实施,需经行政相对人申请才可实施的,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   9 案例:潘某诉市建委注销房屋登记案 吕某1989年5月14日去世。2008年1月,东城区公证处接受吕某的之孙潘某的申请,做出《公证书》,证明吕某的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上述房产由潘某一人继承。2009年,潘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同年,潘某将房屋翻建。2012年,吕某的其他继承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房产,法院均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2012年3月,东城区司法局以“公证书遗漏了其他继承人,存在显著不当”为由撤销了上述《公证书》。2013年,市建委做出《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书决定书》,内容为:鉴于公证书是潘某继承吕某房屋的主要依据,我委决定注销潘某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书。潘某不服,诉至法院。   10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市建委根据公证书已经撤销的事实,决定注销潘某的房产证,是依法履行行政权力,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故判决维持了市建委的注销决定。 二审法院: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吕某的其他继承人丧失了对吕某分割房屋的胜诉权,在没有新的事实出现的情况下,市建委主动注销房产,执法态度前后不一,主动介入公民间的私权争议,有悖于公平诚信原则,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市建委对潘某做出《房产注销决定书》。   11 三、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 (一)证据的种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2 (二)证据规则 1.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 真实性  合法性  关联性 非法的证据排除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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