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律问题及其应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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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律问题及其应对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律问题及其应对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越来越注重依法办事;同时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校与学生相互之间的纠纷与案件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如何既保证学生的权益,同时也能实现高校的权益,促使学校和学生双方关系更加和谐,成为当今高校管理者深入探索的重要课题。本文从高校学生管理事务有关法律关系分析出发,探讨如何依法开展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构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和谐关系。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事务;法治;和谐校园   [作者简介]江鸿波,同济大学学生处思政科科长,法学硕士;祁明,同济大学学生工作处处长,政治学、经济学双学士      一、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形成的一定的权利义务关联。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有如下几个要件:一是这种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二是主体相互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三是这种关系如果受到侵害,一方主体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寻求法律救济。如果法律关系一方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起诉,法院非有正当理由不能不予受理;而如果不是法律关系,则即使起诉法院也可以不予受理。比如高校给予违纪学生的处罚是一个法律关系:高校作为一个主体、学生作为一个主体,基于这个处罚行为,而形成了相互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并不是所有发生在学生和学校之间的联系都会形成法律关系,比如学校党支部发展学生党员,这属于党组织的行为,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是法律关系。   高校是一个特殊主体。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高校是事业单位,虽然不是行政机关,却拥有很多类似政府管理机关的行政职能,这从高校领导人的行政级别就可以看出。同时高校又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是可以独立核算的法人,是民事法律中认可的事业单位法人。由于这样的特点,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关系,既可能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是一种??政法律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法学界、法律界对高校是否是行政机关、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否是行政法律关系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只是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所以不可能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故高校和学生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高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高校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管理权力,故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也把高校拟制为行政机关。因此,学生和高校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   二、高校、学生的权利义务问题   1. 学校的权利   高等学校的行政权力很多,包括招生、学籍管理、组织考试及授予学位、授予荣誉、处分、居住及身份管理、医疗、保险等部分社会救济行政权等等。那么,学校本身不是行政机关,这些行政权利都是由谁授予的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生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等权利。在这些权利中,相对于学生来说,又可以分成教育权,即学生进校后必须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权,即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管理;处分权,即学校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罚;……近年来,发生在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大多集中在这几点,即学生认为学校对其教育行为、管理行为,尤其是处罚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从而引发诉讼。   2. 学生的权利   法律赋予高校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是学校的权力,这对于学生就成为了一种义务。那么学生的权利有哪些呢?《教育法》规定“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教育平等权;获得资助权;获得残疾帮助权;学习权;设施、设备、图书使用权;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权;在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不服处分申诉权;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权、诉讼权……”   虽然法律对这些权利做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具体的操作方案基本上都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各个高校创制。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高校内部规定的效力问题。比如,对学生的处罚,如果把高校算作行政机关,那么这属于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果把高校看做事业单位法人,那么这属于一个机构的内部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讼,只能算作民事侵权。围绕这个问题,近年来,法学家们讨论不休,可喜的是,一些地方的法院已经把这类诉讼纳入行政诉讼范畴。   所以,在某些时候,同样一个行为既可以认定为行政法律关系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不同的认定,可能带来对同一纠纷的不同法律适用、带来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无论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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