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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统预制性与公民教育

文化传统预制性与公民教育   摘#8195;要#8195;文化传统潜在地影响着一定社会人们的生存样式和思维方式,具有深刻的预制性功能。所谓文化传统的预制性,是指特定的文化传统对现实的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而显现的潜在、先在和先天的制约性和影响特性。这种文化传统的预制性可从根源性、特殊性和生存性的角度去理解,公民教育的定位必须考虑以此为前提。   关键词#8195;文化传统;预制性;公民教育      作为以公民的本质特征为基础和核心建立起来的教育目标体系,公民教育以公民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以合法性为底线,以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基础;它由此表现为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主体性教育与平民教育特质,并以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为其基本的教育取向。[1]公民教育是世界性的,它无疑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主要国家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公民教育又是民族性的,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的文化传统成为它的预制性因素,影响着公民教育的价值取向、公民教育的展开和公民教育的设置,使之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其内涵所及与包容的是一个变数。      一、一个调查引出的问题      我们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6月,通过半开放式问卷和访谈提纲,以笔谈和口谈的方式,总共访谈了广东省部分高校200名大三和大四的高年级法律本科生,调查研究他们接受法律专业教育后的人情观念。   调查表明,98.5%的学生认为,在中国法律实践中服从人情法则,是传统文化对当代中国社会发生影响作用的必然结果。在他们看来,中国自古就是一个讲人情的社会,为了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干什么都要适当地考虑人情因素。因此,司法实践中的人情是一个传承下来的习惯,是一种无法避免的潜规则,是一个深深地刻在我们民族内心的印记。   95%的学生指出,当代法律实践强调人情法则的规范作用,是很多法律工作者适应残酷的社会现实需要的选择;法律教育灌输法律信仰的价值与意义,可是社会现实逼迫个体逐渐卷入人情的大熔炉,公正廉明等法律职业道德要求最终只能在顺从人情的大潮中被遗忘。他们认为,律师在法律代理实践中如果要接收到案源或者能够在诉讼中取胜,除了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还必须多与公、检、法各个机关部门的人员,通过人情的运用,建立良好的关系。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深谙国情,为了赢得诉讼,往往优先选择与司法系统有着密切联系和深厚人脉的律师。   57%的学生认为,人情干扰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甚至使人们失去了对法律工作者与法律的信任。在他们看来,当人情介入时,司法的公正诉求就变了质,换了样。沉重的人情负担使得中国很难实现司法独立,从而无法保障司法公正。法院在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要考虑到一些其它方面的因素,包括来自公、检的,也包括来自律师的甚至犯罪嫌疑人的,这些都会影响到司法独立,影响到审判公正。   在人情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100%的学生选择服从人情的需要。他们认为,人情是中国社会中的普遍现象,人情无处不在,世人无法离开人情而存在。这是中国几千年历史形成的问题,并非势单力薄的法律专业人士朝夕之间所能改变的。既然无力改变,就应该接受。以法律的公正理想抵制社会的人情现实,反而可能会陷自己于不利之中。在一个人情味很浓厚的社会氛围中,如果个体仍然坚持“包公审案”时的不阿情怀,最终可能遭受社会现实的遗弃。   90%的学生认为,要改变中国司法领域的人情现状,从长远而言,取决于人们价值观念从群体主义到个人主义的变迁。但这种转变不是朝夕之间可以完成的。因此,他们提出,作为一种过渡时期的可行方案,我们只能依靠不断健全和完善的司法监督制度、司法准入制度等,加强对司法行业与司法过程的规制。同时他们也对这种设想能否落实表示了深层担忧,指出如果多数人的价值观念仍然以人情为主导,那么这些制度设计也无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切实遵循。   众所周知,“人情”是中国传统社会一个极为重要的维系交往关系的工具。它是社会生活中公认却又未能或无需明言的行为交往准则,正如学人指出的“关系、人情和面子是理解中国社会结构的关键性的社会―文化概念”。然而,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始终摆脱不了对传统文化批判的主线;另一方面,我们所调查的对象,都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基本没有接受传统文化的正式教育(指学校),甚至是成长于传统文化受到全面反思、扬弃的时代。而且作为法律专业的高年级学生,他们接受的专业价值观与人情文化观念恰好是相悖的,但是,为什么他们却有着如此明显的人情文化的印记呢?      二、文化传统的预制性      所谓文化传统的预制性,是指特定的文化传统对现实的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而显现的潜在、先在和先天的制约性和影响特性。包括80后在内的现代中国人,正生活在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三种社会形态的交错汇合中,生活在传统、现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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