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民事诉讼法课件(法院调解).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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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民事诉讼法课件(法院调解)

(二)日本 1.调停制度 调停人若泄露在调停中得知的他人秘密,将被处以徒刑或罚金。 接受调停程序后的关系人有参加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不按时参加,将受到罚款的制裁。 2、诉讼和解制度——“辩论准备程序” (三)我国台湾地区 1.诉讼前的调解 一般由地方法院简易庭法官办理。也可开庭之日先由调解委员先行调解。 2、诉讼上的和解 法院适时进行,一旦成立与确定判决具有同样的效力。 “和解成立者,当事人得于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声明退还其于该审级所缴裁判费二分之一。” 二者的区别: (1)调解限于诉前由第一审法院依声请为之,诉讼上和解是在诉讼提起后由法院(不限于第一审)依职权为之。 (2)调解成立后,如有无效或得撤销的原因,当事人可对之提起宣告之诉。诉讼上和解如有此情形,得请求继续审判。 (3)和解须当事人完全合意才能成立,而调解时,当事人虽未完全合意,可依法视为调解成立。 六、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 主要弊端:调审合一 改革措施: 1.机构分离 2.人员分离 3.程序分离 4.立法分离 第十二章 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和特征 1.内置性 2.灵活性 3.自主性 “调解人没有权力对争执的双方当事人施加外部的强制力。” 4.彻底性——“案结事了” 二、法院调解的制度功能 1、有利于缓和双方矛盾和对抗情绪,发掘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 2、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推动纠纷的有效处理。 ——司法亲民、权力让渡的制度设计? 3、弥合立法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冲突,实现纠纷的和平处理。 4、提升纠纷处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三、法院调解域外制度考察 (一)美国 1、法院附设调解制度 “拒绝调解的当事人,如果在判决中没有得到比调解结果更为有利的判决时,将承担拒绝调解以后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2、诉讼和解制度 审前会议:和解法官主持 开庭10日期,被告都可向原告提出判决方案。 终止诉讼的方式:一是原告撤诉,可约定原告不得再行起诉;二是合意判决,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 四、调解的基本原则及程序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五、调解协议效力的内容 (1)实体法上的效力 (2)诉讼法上的效力 1.结束诉讼程序 2.当事人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 3.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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