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物品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ocVIP

虚拟物品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oc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虚拟物品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虚拟物品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 虚拟物品随着时间推移被人们认为是具有精神价值的物品,关于其权利属性和法律性质存在很多观点。虚拟物品使用与买卖过程中的法律争端凸显了法律的严重缺失,本文主要针对虚拟物品概念、性质、立法、司法实践等问题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 虚拟物品 虚拟物品交易 网络游戏 法律问题      一、虚拟物品概念及存在形式   所谓虚拟物品,是指在虚拟的网络游戏空间环境中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包括游戏用户所申请账户中的虚拟人,也包括虚拟人在虚拟世界中使用各种方式所拥有的虚拟货币和虚拟物。虚拟物包括在游戏中使用的“宝物”、“武器”、“工具”、“经验值”等。由于各种物品的稀有程度不同以及它们在游戏中各自所发挥的作用不同,游戏开发商对之所预先拟定的或玩家们所公认的每一虚拟物品的“价格”大为不同。虚拟货币是存在于网络空??中进行虚拟交易时的一般等价物。   台湾地区的法律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号是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电磁记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为“动产”,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盗窃他人虚拟财物的构成犯罪行为,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认为,虚拟物品实质上是一种存储于网络游戏或其他虚拟环境的服务器中的电磁记录;不能因为它在虚拟环境中的表现形式而只认为它仅是按照一定规则或指令形成的电磁数据,它具有民法规定的财产应具的四个特征:有使用价值、具有价值、可通过一定方式为人所控制、具有流通性。对于玩家而言,因投入时间、精力甚至金钱,虚拟物品的虚拟价值呈实体化特征,是具有价值的。   就虚拟物品的权利属性和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目前无明确规定。必威体育精装版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也对此进行了回避,尽管已有学者主张将虚拟财产纳人这部确立中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之中,但最终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对此并没有涉及。但诸如虚拟物品丢失、虚拟物品与真实货币的交易等一系列现象引起的思考,是司法界不能不面对的现实:虚拟物品是否是物 如果是物,是否有价值,价值如何评估?虚拟物品上存在财产权吗?如果存在,是什么性质的权利,是物权、知识产权、还是债权。   我国大陆学者对于“虚拟物品权利属性”,存在“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不同观点。   1.物权说。从物权保护角度,将虚拟物品认定为物,认为虚拟物品具有使用和交换价值,属于一种广义上的“物”,是玩家付出了时间,精力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玩家对虚拟物品享有所有权,网络游戏运营商只提供了游戏的场所并对虚拟物品负有保管的义务。   2.债权说。从债权保护角度,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具有一种通过服务合同建立的债的关系,而虚拟财产正是这种债的关系的体现,是玩家享有的一种债权性权利。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不存在所有权转移的交易关系,玩家对游戏中虚拟物品的控制标志着其在享受运营商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向其提供的服务。   3.知识产权说。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将虚拟物品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认为虚拟物品是智力成果。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虚拟物品来源于游戏软件开发商在游戏软件中的预设,因此开发商享有知识产权;如果游戏运营商获得开发商就知识产权的某种转让,运营商也根据转让享有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游戏软件开发商或运营商提供游戏环境和各种造型预设,但这只是提供了创造虚拟物品的环境和条件,虚拟物品是在玩家投入了相当多而复杂的创造性的劳动中产生的,因此玩家对虚拟物品享有著作权。另外,还有一种建议认为,可由游戏运营商和玩家共同享有虚拟物品的所有权。   4.新型财产说。该观点认为,虚拟物品上的权利不能简单归在已经存在的权利形态中,而应该根据虚拟物品的特点,创建一种新型的权利,进行针对虚拟物品和新型权利形态的立法,从而对虚拟物品上的权利予以保护。   二、虚拟物品立法必要性   1.虚拟物品交易争议   部分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及运营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其网站上公布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中对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进行了规定。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游戏服务合同一般规定,游戏账号及游戏账号内的所有数据的所有权均属于游戏运营商。   在目前的状况下,如发生虚拟物品争议,玩家与运营商的合同应是主要的处理依据。在法律对虚拟物品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玩家与游戏运营商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应由双方所签署的服务合同调整,包括对于虚拟物品的规定。玩家使用游戏运营商所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的目的是:玩家支付服务费,游戏运营商提供相应的游戏服务。需要强调的是:网络游戏本身和网络游戏中提供的各种功能,包括了使玩家持有某些虚拟物品,以及在游戏内部不同玩家就其所持有的虚

文档评论(0)

bokegood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