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纠纷.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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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纠纷

浅析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纠纷   [摘 要]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直接影响高校对大学生的管理方式、大学生在高校学习、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影响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程度等。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在认识上存在着误区,如忽视广大学生自由选择权等,针对这种情况应采取有利措施,维护大学生正当权益,共同开创和谐管理的高校学生工作的新局面。    [ 关键词 ] 高校 学生 法律纠纷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高校和学生这对特别的法律主体而言,它通常更多地表现为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其核心是学生权利范围及其法律保障问题。      一、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      高校与大学生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直接影响高校对大学生的管理方式、大学生在高校学习、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影响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程度,甚至决定了有关侵害学生权益事件的诉讼可能性、司法审查的范围、解决方式等诸方面的问题。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主要有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行政双重关系。   1.高校学生管理中的特别权力关系   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在行政法上是相对于一般权力关系而言的,基于公法上的特别原因、特定的目的,在必要的限度内,以一方支配相对方,相对方应该服从为内容的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作为特别强的权力主体,对学生具有总体上的支配权。在学校内以及和学校教育有直接、间接关系的生活领域,作为特别权力服从者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主张其基本的人权,必须在广泛的范围内接受来自学校的多方控制。   (2)在合理的界限内,学校当局作为特别权力机构,可以免去法治主义以及人权保障原则的拘束,即使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学校当局也可以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根据校规、校纪等来命令或限制学生的权利。   (3)出于教育的目的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学校有权自行制定规则行使惩戒权,即使像停课、退学等会给学生个人带来重大影响的、具有重大法律效果的处分,学校也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无须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允许学生对学校当局提起诉讼,学生的权利受损得不到司法上的救济。   2.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民事与行政双重关系   在依法治教原则下,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已不再是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而是既有民事关系,也有行政关系。行政关系的特征是必须有行政主体和行政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行为的目的是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等。学校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这种公共教育实质上是一种公共事务,涉及“公权力”的行使,由此引起的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既有行政的又有民事的。如高校给予大学生处分、进行学籍管理就属于行政关系,双方不存在自愿、平等协商等问题;而学校的其他事务管理,如收取学费、提供教学与生活服务等均属民事关系。      二、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      1.进一步明确高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明确高校的职能   这是准确定位高校与学生之间诸种法律关系的前提。公立高校作为独立人格的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承认高校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即不排除公立高校与学生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可能性,这为区分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创造了条件。   2.准确定位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诸种法律关系   发生特别权力关系的提前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 权学校对某些事项行使管理职能,只有在这些事项上,高校才具有特别权力关系主体的资格。如《高等教育》法对学生的学位取得做了原则性规定,高校可以制定自己的学分标准。在不关这些事项的问题上,高校无权通过内部规则建立特别权力关系,必须将高校内部规则的管辖事项局限于特别权力关系所涉及的事项。高校作为学生权益的维护者和学生纪律的监督者而存在,不与学生发生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进一步避免学校作为后勤服务提供者。   3.完善现行高校体系中的学生维权机构   在我国当前高校运作模式下,学生会是维护学生权益的自治机构。然而在高校中,这样的部门极具行政色彩,学生在学生会的表现往往成为入党评优、成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因素,这必然使学生会失去维权的原始色彩。改变学生会的运作模式或者另建学生代表大会作为维护学生权益的机构,凡是有关学生切身权益的问题由学生代表大会集体决定,其中涉及特别权力关系的,在征得学代会意见后,由校方制订实施,改变校长全权制订高校内部规则的规则产生机制。      三、克服当前实践中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误区的对策      1.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认识误区   当前我国大多数高校不能准确定位自身与学生之间的诸多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化、权力化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高校内部管理规则将不具备行政色彩的民事法律关系纳入管辖范畴。例如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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