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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事由的有效性评析
票据抗辩事由的有效性评析 2006年7月 Juiy,2006 当代法学 ContemporaryLawReview 第2O卷第4期(总第118期) VoL2O.No.4(Ser.No.118) 票据抗辩事由的有效性评析 姜万国 (吉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吉林长春130117) [摘要]票据抗辩制度是从保护票据安全出发进行考虑的,从静态安全出发规定成立抗辩事由 就得以抗辩;从动态安全出发对票据抗辩进行限制,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事由的 有效性是抗辩成功的关键,只有是有效的抗辩事由,才具有抗辩的效力.有效的抗辩事由包括:对抗 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特定债权人的约定事由,票据抗辩限制 中对人抗辩事由因持票人的恶意而重新变为有效性抗辩事由.. [关键词]票据抗辩;抗辩事由;抗辩限制 [中图分类号]DF43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781(2006)04—0094—6 [收稿日期]2006—02—20 [作者简介]姜万国(1964一),男,.吉林双辽人,吉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一 ,票据抗辩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 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简称抗辩事由,也称为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 El-](328)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旨在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以民法上的抗 辩制度为基础,但又明显有别于民法上的抗辩制度.民法注重保护债务人利益,因此规定了抗辩 权的继续.票据法特别注重票据的流通性,着力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因此票据法对票据抗辩 的规定有其特殊性,其主旨是要限制债务人的抗辩权,确保票据权利人实现其票据权利.为此, 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规定了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即票据取得人在从其前手那里取得票据权利时,并 不同时取得就该权利存在的抗辩权.易言之,票据债务人对原权利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不得对现 权利人即持票人主张.《票据法》规定票据抗辩制度是从保护票据安全出发进行考量的,从静态 安全出发规定成立抗辩事由就得以抗辩;从动态安全出发对票据抗辩进行限制,以保护票据权利 人的票据权利,促进票据流通.所以,票据抗辩事由的有效性是抗辩成功的关键,只有是有效的 抗辩事由,才不会被票据法所限制,才具有抗辩的效力. 二,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 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是指由票据法规定的能够对抗一切债权人的事由.其具有如下 特点:第一,抗辩事由来自于票据本身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本身.第二,抗辩事由可由票据债 务人用来对抗一切不特定债权人,且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第三,抗辩事由与票据当 ?94? 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无关,具有客观性特征.正是对抗不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具有的以上绝对 性和客观性的特征,所以该种抗辩又被称为物的抗辩.因此,票据法不对该类抗辩实行限制,这 样的事由是有效的抗辩事由.这些事由主要有: 1.以票据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很多,依据记载后所产生的不同效力,可以分为绝 对应当记载事项,相对应当记载事项,可以记载的事项以及不得记载的事项等.其中,票据上如 果欠缺法律规定的绝对应当记载事项,则票据无效;同时,如果票据上记载了一些不得记载的事 项,也可能使票据归于无效.持票人持有这种无效的票据,任何票据债务人都可以行使抗辩权. 在我国票据法律,法规中属于这种情形的主要包括:(1)票据上欠缺表明票据种类的记载.在我 国票据实务中,当事人使用票据的格式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印制,一般都印有汇票, 本票,支票等字样,所以这种抗辩事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2)票据上欠缺表明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以及确定金额的记载.在票据上表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是保障票 据权利人利益的重要手段,欠缺类似记载会导致票据无效.同时,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是以 支付一定的金钱为标的物的,票据金额是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大小的直接反映,故欠缺确定 金额同样能作为债务人对抗任何持票人的理由.(3)票据上欠缺有关当事人的名称,签章及出票 Et期.汇票必须记载的当事人名称有付款人名称和收款人名称,本票必须记载的当事人名称有收 款人名称,支票必须记载的当事人名称有付款人名称.至于出票人的签章及出票Et期,一旦欠缺 将导致票据无效.(4)票据上记载了某些不得记载的事项而使票据无效.例如出票人在签发票据 时附加了一定条件. 2.票据权利无法行使的抗辩 这主要存在四种情形:(1)票据上记载的到期Et未至或者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与持票人请求 付款的地点不符合而对持票人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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