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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原文地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作者:Andy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一般规定
7.1.1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7.2消防用水量
7.2.1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表7.2.2
高层建筑类别建筑
高度
(m)消火栓用水量(L/s)每根竖管最小流量
(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
(L/s)
室外室内
普通住宅≤501510105
501520105 1.高级住宅
2.医院
3.二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4.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5.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502020105
502030155 1.高级旅馆
2.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4.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5.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8.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9.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503030155
503040155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5L/s。
7.2.3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2.4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7.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7.3.2.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3.2.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7.3.3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
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3.4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3.5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
7.3.6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
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3.7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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