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公益用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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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公益用房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公益用房 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目前,我市社区公益用房自有率为50%左右,面积、标准和功能达到国家和省确定标准的只有22%。如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势必影响社区服务与管理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全市和谐社会建设的正常发展。为切实解决当前社区公益用房在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变我市社区建设相对滞后的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标准和目标 社区公益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社区服务工作站、警务室、图书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慈善超市、活动广场等设施,并配有微机、网络、音像设备和文体活动器材,采取信息化手段,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社区公益用房关系到提高社区居民的幸福指数。建设宜居城市,必须先建设宜居社区。要改变和防止社区组织行政化倾向,合理设置办公区和居民活动区的空间与比例,把更多的空间让给居民。所有社区向居民提供的文化、体育、教育等活动场所面积要达到社区公益用房的70%以上。 2010年,社区公益用房自有率要达到70%,有50%的社区公益用房使用面积达到300平方米。 到2012年,社区公益用房自有率要达到100%,社区公益用房平均使用面积达到300平方米。 社区公益用房建设主体在各区,各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尽快行动,对每个社区进行调查摸底,拿出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同时要加强宣传,向社会公布,让社区居民参与进来,监督这项工作的推进实施,力争在三年时间内,使我市社区公益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社区居民造福。 二、建设资金来源 (一)开发建设单位按比例建设一部分。继续执行《关于在新建小区内建设社区公益用房的通知》(齐建联发[2003]14号)和《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齐政发[2009]4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无论是商品房开发还是政策性建房,均要按照住宅小区房屋建筑总面积的2‰比例进行规划和建设社区公益用房。 (二)区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投入一部分。区政府要把社区公益用房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帐户,在财力使用上向社区公益用房倾斜。 (三)有关部门向上争取筹集一部分。民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要抓住机遇,积极向上争取社区公益用房投资,以缓解资金不足的问题。 (四)闲置资源划转填补一部分。对企业改制后的闲置房屋、学校撤并后的闲置校舍以及热力并网后的闲置锅炉房等设施,各区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争取将其改造为社区公益用房。 三、推进措施 (一)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确保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比例提供社区公益用房。 一是把好规划设计关。在新建住宅小区进行修详规划时,要明确标注社区公益用房的位置、楼层、面积和使用功能。市城乡规划局在征得市民政局和各区政府的确认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规划要符合国家制定的和谐社区建设标准。在开发建设住宅小区中规划建设社区公益用房小于80平方米的,按照建筑工程总面积2‰分摊比例,以当期工程销售的市场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将所需建设资金上交市财政“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帐户中,然后择机统一投资建设。 二是把好销售关。在住宅小区房屋预售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要会同市民政局及所在区政府到建设现场,考察社区公益用房的规划建设情况,对未按要求落实的,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 三是把好验收关。无论住宅小区规模大小或分几期建设,但社区公益用房的总面积必须在第一期工程中建成并交付使用。住宅小区建成验收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要会同市民政局和所在区政府安排社区公益用房专项验收事宜,对未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建设或缺少建筑面积的,不予验收。 (二)处理好遗留问题。 一是成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民政局、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各区政府参加的市社区公益用房清欠工作组,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进行清缴。在2010年10月底前对自齐建联发[2003]14号文件下发以来未按2‰比例上缴社区公益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追缴。 二是社区公益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由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为管理),使用权属于各区人民政府。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要会同市民政局,将2009年3月底前接收的社区公益用房及时移交到各区政府。各区政府对以前交付的、面积不足且比较分散的社区公益用房,可以变卖,其收益集中用于社区公益用房建设或购买,使用中不得改变用途。 三是在2002年之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各区政府在征得社区居民同意的基础上,利用社区空地建设社区公益用房,可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到现场确定。 (三)实行共驻共建、资源共享。 一是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主导作用,做好同驻社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本着共驻共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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