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法律法及程序培训班项业主MV.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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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法律法及程序培训班项业主MV

这类问题主要是对管道地下通过权的管理,对地下部分采取临时占用林地方式,对地面建设内容则按长期用地。在天然石油气管道用地管理政策上,国土、林业两部门有所区别,主要是临时用地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国土部门是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而林业部门是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0〕105号)规定。项目业主、林业规划设计单位都要注意,林资发〔2010〕105号文确定的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是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 对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林业部门在审核可行性报告时既要严格执行林资发〔2010〕105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还要紧紧把握该文第三条的规定,即国家林业局这个文件有个原则是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补偿就高不就低的。 第六章 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 * 二、电力线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5号,2007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规定:修建道路、架设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旅游索道、铺设管道、埋设电缆等建设项目,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或者避开林木。确实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以及为建设项目留出通道或者划定保护范围并且在通道或者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允许种植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手续。建设项目通道内或者划定的保护范围内允许种植林木或者建设期间砍伐林木后允许重新种植林木的,不需要办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手续;允许种植的林木,不得危及建设项目建成后的安全运行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与林木所有者签订林木砍伐补偿协议,支付林木补偿费。 第六章 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防护走廊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4〕253号)规定:(一)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建设工程的塔基所占用的林地,必须依法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二)高压架空输电线线路防护走廊,因未改变林地的用地性质及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不需要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但应尽可能不砍伐林木或者少砍伐林木,确需砍伐林木的,按有关规定支付林木补偿费。 第六章 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 * 三、坟墓和公墓占用林地 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规定:“(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农村公益性墓地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规划和建设,严禁占用耕地、林地。(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林业部门要从严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森林、林木的,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 * (三)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省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审批经营性公墓。申请建设公墓,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涉及林地的还应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因此,林业部门在取得民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后,再依法审核公墓建设占用征收林地。 第六章 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 * * 四、其它一些特殊项目 加油站建设项目属特殊行业项目,根据相关规定,须提供自治区商务厅的相关批复。 木材经营加工类项目,只要符合产业政策,须提供相关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的相关批复。 技改类项目,须提供工信部门的相关批复。 第六章 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 * * 一、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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