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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PPT 物流法律法规 教程文件.ppt
合同法 预期承诺是否有效问题 合同及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 第33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相关法律链接 《合同法》 第311条 不可抗力”属于合理的免责理由,快递公司在已经尽了最大努力的前提下,将不会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公约》 英美法一般采取“发信主义”(也叫“邮箱主义”),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一经发送,立即生效。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可以支配的范围内时承诺才生效。 《公约》 针对承诺迟延的情况,如果受要约人是由于客观原因,比如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使承诺按期到达,而在通常情况下该承诺是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处的,除非要约人在收到承诺后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无效,否则该承诺依然是有效的。 案 例 [案情] 原告:天津A公司(月饼买方) 被告:海南B公司(月饼卖方) 2003年8月,天津的A公司为了满足中秋节市场上对月饼的需求,打算购入一批月饼。A公司业务员通过网络搜寻,发现海南的B公司有货,且价格适中,于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与B公司销售人员多次进行信息往来。2003年8月24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达成协议,A公司从B公司处购买月饼2000公斤,单价每公斤6.5元,买方A公司负责货物运输。 正当B公司销售人员准备组织货源时,B公司销售部门经理却认为仅凭电子邮件形式,很难说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于是告知手下人员将电子邮件的内容打印出来,签字后用特快专递寄到天津让买方A公司再签字。销售人员按照指令,在2003年8月27日发出特快专递,注明“本函为 对以往邮件内容的确认,如欲订立合同,请于5日内签字后,同样以特快专递形式将本函寄回至我处,过期不候”。 A公司于8月29日收到专递后,立即在上面签字盖章,并在当日通过特快专递将文件寄回海南。按照特快专递的正常速度,两日之内应当达到海南,但由于南方各航班因暴雨而普遍延误,直到2003年9月4日才送达至卖方B公司。B公司收到回复,虽然考虑到前几天的暴风雨情况,但认为既然有效日期已过,加上中秋节客户很多,便不再理睬此事。2003年9月10日,A公司按照约定派人到海南负责办理月饼运输,但B公司认为,有效日期已过,合同并非成立。 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快递公司方面的问题,因此原告应当去找快递公司索赔,故本案不应当被受理。 第三种观点 根据要约里面的规定,原告只要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作了及时回复,合同就已经成立,被告既然知道遭遇暴雨的事实,就应当了解原告的回复在正常情况下是能够抵达本方所在地的,即使是不接受该回复,被告也应当迅速告知不知情的原告方。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保护无过错的原告方。 第四种观点 ? 你认为B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判评析 1) “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2)承诺生效的判定 三个问题 本案中,买卖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订立合同,卖方又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作为合同成立条件,完全满足确认书的适用条件,因此可以认定,2003年8月24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达成的协议,内容虽然包括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只是初步协议,对当事人而言没有法律约束力。卖方在8月27日发出的确定书表明,一旦买方签字,自己将受合同约束,因此具有要约的性质。买方于8月29日作出的回复具有承诺的性质。 什么是“确认书”及其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逾期承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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