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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设施储罐过量充装防护
石油设施储罐过量充装的防护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美国石油学会标准API RP 2350《石油设施储罐过量充装的防护》编写的。在技术内容上与之等效。国内石油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条件参照使用。 本标准对API RP 2350的所有数据、单位和公式均按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进行了换算,同时在其后的括号内保留了原来的数值和单位,使用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用。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庆石油勘探局技术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海石、徐峰、龚振鹏 1 概论 1.1 导言 石油设施储罐过量充装防护与安全和环境有密切关系。石油储存设施的安全作业取决于是否按所准备装载的储罐额定容量进行充装。通过下述措施可能大大降低储罐过量充装:制定和履行切实可行的、对于储存设施的安全作业程序,精心选择和使用设备,制定维护方案和培训雇员。 在提供储罐过量充装防护时,目的在于使可能导致环境和安全风险、油品损失、储罐和相邻区域的破坏降低到最小程度。因为危险液位和潜在损失随异位而异,为了满足设施过量充装防护程序的要求,在所选方案中应使用适应性较强的方案。程序应包括培训人员的使用、安全操作规程与技术。 考虑到完整性的需要,本标准包括了成功地用于过量充装防护的手动程序及自动系统。 1.2 范围 1.2.1 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范围仅限于这样的石油设施,它具有接收来自输油主干线或海洋油船的Ⅰ级液体的地面储罐。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容量小于2268L(600gal)的地面储罐; b)接收或装有Ⅱ级或Ⅲ级液体的、容量超过2268L(600gal)的地面储罐; c)盛装不可燃液体或非石油类产品的地面储罐; d)装有不是从输油干线或海洋油船而来的Ⅰ级液体的地面储罐(例如,从储罐车、火车储罐,从其他罐群、设施工艺装置、专用管线和原油生产设施输送的); e)地下储罐。 1.2.2 本标准与NEPA 30的关系 本标准根据NEPA 30—1993的2-10编写,包括它的以下要求。 2-10.1 码头上的地面储罐在接收从主干线或船上容器输送来的Ⅰ级液体时,应遵守正式的书面程序,防止过量充装。该程序应采取下列保护方法之一。 a)在接收产品期间与供货人员保持经常联系,有操作人员频繁地进行测量,以能迅速地切断流量或进行切换。 b)储罐配备一个单独高液位检测装置。警报器应当放置在输送液体各岗位值班人员之处,以便能迅速断流或进行切换。 c)储罐配备一个能自动切断或转流的独立的高液位检测装置。 d)替代b)和c)中所叙述的仪表,应由管辖当局认可其能够提供等效的保护。 在b)和c)中所包括的仪表系统应当采取电气监测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2-10.2 在2-10.1要求的正式书面程序应包括: a)对指定接收液体的罐是否对正以及如何检查开始接受液体方法的说明。 b)由码头的管理部门对操作人员的操作进行培训和监视的规定。 c)检查和试验计量设备和液位计以及有关系统的规范、方案和步骤。检查和试验间隔时间应能使管辖当局接受,且不超过一年。 注:上述再版经美国防火委员会(NPFA)批准,该再版材料并不是圆满的,并且NFPA在参考科目中的公认见解,仅仅以其整体形式通过标准来表述。 1.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3.1 值班设施 在从输油干线或海洋油船接收油品时,在装置上不断指派人员值班的设施。 非值班设施 在从输油干线或海洋油船接收油品时,在装置上没有不断指派人员值班的设施。 1.3.2 管辖当局 负责认可设备、安装和程序的组织、机构或个人。 1.3.3 容量 储罐中达到预设定液位的油品容积(数量)。 1.3.4 控测器和探测系统 与探测器和控测系统有关的术语如下: a)液位探测器:触发初始警报/信号的油品液位传感器,初始警报/信号应允许有足够的时间使作业人员在储罐油品达到预设定液位之前对截流或分流油流作业确认或反应。 b)超高液位探测器:在单级和双级探测器系统中的油品液位传感器,通常定位于安全充装液位和安全充装液位以上,它应提供达到过量充装液位之前截流或分流油流的足够时间。 c)高液位探测器:在双级控测器系统中的油品液位传感器,如果储罐装满至预定液位而处于超高液位探测器定位的液位以下,触发首次警报/信号,以提供足够的时间在储罐油品达到超高液位探测之前截流或分流油流。 d)单级探测器系统(超高液位探测器):在单级探测器系统中的超高液位探测器应定位于安全充装液位或安全充装液位以上,并且警报/信号应能提供过量充装液位之前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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