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魏晋南北朝诉讼制度的变化——中国法制史小组讨论幻灯片课件.pptVIP

三国魏晋南北朝诉讼制度的变化——中国法制史小组讨论幻灯片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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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魏晋南北朝诉讼制度的变化——中国法制史小组讨论幻灯片课件.ppt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诉讼制度的变化 主要变化 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日趋加强 一·上诉直诉制度(上诉) 秦律—“乞鞫(JU审问)”,即允许人犯上诉。 汉律—“狱结竟,呼囚鞫语罪状,囚若称枉乞鞫者,许之”。 曹魏—改汉代的上诉制度,规定两年劳役刑以上案件,家人不得上诉。 晋代—恢复上诉制度,规定案件的判决须向当事人宣判结果,若有不服允许上诉。 北魏—对案件的判决有疑问或诉说冤屈者,应重新审理复核。 直诉(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 汉代:在皇宫设鼓,供人“上言变事”及“驿马军书当急闻者”击鼓,也可用于喊冤,但没有形成定制。 西晋: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晋武帝时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北魏,南朝都有这项制度。这一制度在诉讼制度中是特别程序,它有利于对司法审判的监督。 小结 * 上诉直诉制度改变了不准越诉的规定,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或纠正冤假错案,促进了司法制度的集权化。 **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三、皇帝更加重视和直接参与司法审判 此时期,为了加强专制君主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皇帝直接干预或亲自参加司法审判活动现象非常普遍。 还普遍实行录囚制度,许多皇帝亲自参与审讯录囚活动。 三、皇帝更加重视和直接参与司法审判 魏明帝就常说:“狱者,天下之性命也”。他不仅对立法活动极为重视,专门组织制定了曹魏一代的基本大法《新律》,而且对司法审判活动也十分关注,曾于太和三年(229年)特意把“平望观”改为“听讼观”,将其变成凌驾于廷尉之上的临时最高法庭,“每断大狱,常幸观临听之”。 南朝宋武帝也经常在华林园、延贤堂等处“听讼”决狱,仅据永初元年(420年)十二月至第二 年十月的不完全统计,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多达六次。 其后的宋文帝、宋孝武帝等也继承这一传统,常常在华林园、延贤堂、阅武堂等处“听讼”决狱。 大明三年(459年),孝武帝还下诏重申:今后凡重要案件,一律立即上奏,由皇帝亲自裁断,不得拖延。北周武帝也常在正武殿“听讼”决狱,以至燃灯秉烛,夜以继日. 四、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秦汉时郡县有权判处死刑。 至曹魏时可能被判重刑的嫌疑犯的案件,经县审理后,须上报到郡,由郡守派督邮复核。 南朝宋时规定,案件送由郡审理,郡太守不能决断,再送州刺史,刺史不能决断,则上交中央廷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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