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下海盗赎金问题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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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下海盗赎金问题浅析

海商法下海盗赎金问题浅析 一、海盗概述 与很多全球性问题一样,海盗不是什么新现象,却是一种很难被彻底清除的威胁。从产生根源看,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社会问题往往是海盗活动滋生的土壤。根据相关文字记载,海盗活动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350年。进入21 世纪后,海盗活动曾一度衰落。但自2007年以来,索马里海盗为代表的海盗活动又猖獗起来,其在规模、形式和影响等方面都为二战以来所罕见。 () 海盗的定义 国际公法上,海盗包括在公海未经认可授权实施的,以及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实施的暴力行为。关于海盗的定义主要是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的,来源主要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盗行为包括: 1.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 (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 2.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3.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而国际海事局将海盗定义为:“登船意图实施盗窃或任何其他犯罪,以及为实现该行为意图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当前世界海盗活动状况 近年东南亚、非洲、南亚和南美洲世界海盗活动的热点地区其中东南亚是世界海盗活动最多的地区根据各国向国际海事局报告的数据2003年至2008年9月,东南亚共发生海盗事件和未遂海盗事件669起占同期世界海盗活动总数的38. 2%非洲位居第二占33%南亚和南美分列第三和第四位分别占世界总数的14.7%和11.5% (见表1) 表1 2003 - 2008年世界海盗活动地区分布(单位:起)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合计 东亚 4 11 10 2 5 0 32 东南亚 185 162 112 86 75 49 669 南非 87 32 36 53 30 20 258 非洲 97 79 93 69 120 119 577 南美 72 45 25 29 21 9 201 其他 4 6 13 8 12 2 45 合计 449 335 289 239 263 199 1782 而2011年前6个月,全球海盗攻击266起,比2010年同期196起增加35%,再创新高。其中,60%以上袭击事件由索马里海盗发动,大多数发生在阿拉伯海域。2010年国际社会因索马里海盗作案损失金额高达5 0亿至7 0亿美元。 海盗作案不仅在次数增加,而且海盗行为本身也越发猖獗。一方面,海盗背后,是一张现代化的产业链,包括武器市场、情报市场、洗钱市场及政府官员都是海盗产业的链条。另一方面,在一些国家以武力反劫持和营救人质行动的刺激下,海盗变得更加“疯狂”,不仅利用人质作为逃逸、躲避军舰的“挡箭牌”,与此同时对羁押人质作出的撕票行为也有所增加。 海盗行为并不直接破坏船舶或货物,也不直接劫货,是以货物或船舶甚至人质作为要挟,要求以金钱形式回赎 从公法上讲,海盗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威胁着国际海上航行安全最终会在海上运输的当事人之间引发费用的承担问题,其中包括赎金的承担者、分担方式以及保险赔偿等。在国际上,就海盗索取赎金所引发的后果尚无统一的处理规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确定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船舶、货物、其他财产以及海上人命在遭遇海盗的控制和胁迫之时,由特定主体向海盗支付的用以赎回被控制的财产和人质的价金。 海盗赎金如同赌债一样,应被认定为非法财产,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向海盗支付赎金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海盗的犯罪气焰,纵容、鼓励了海盗行为的泛滥。但是面对海盗的武力挟制,若拒绝支付赎金,则海上财产和人命将会面临危险。当一个行为既对社会带来伤害又同时带来利益时,就要做出权衡,以保护那个更应该得到保护的利益,比如,在紧急避险制度中,法律允许牺牲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来保护一个较大的合法利益。 基于此,必须暂时搁置海盗赎金合法性的理论争议,从弥补赎金支付损失,平衡各方利益出发,确定赎金的承担者。 海盗赎金有两个特点:一是主观性,即由海上犯罪集团故意制造的危险;二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即赎金数额的计算没有任何合理的依据,完全通过谈判确定。在现有的海商法制度下,只能通过探讨共同海损、海难救助、海上保险等制度,对海盗赎金进行定性分析,来确定赎金承担者,分担损失。 (二)海难救助 1. 海难救助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根据《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 条第1 款规定:“救助作业系指可航水域或其他任何水域中援救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任何其他财产的行为或活动。”通常,构成海难救助的要件主要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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