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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作为湖北三峡新型建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汪中斌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 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三峡新型建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复制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复制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06 年 5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刊登了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方式、会议议题、提示性公告、出席 会议对象、现场登记办法、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流通股股东具有的 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方式、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沟通安排及其 他事项。 2、2006 年 5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了公司董 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投票委托征集函。 3、2006 年 5 月2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股权 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4、2006 年 5 月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发布了《湖北三峡 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 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06 年 5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了《湖北三峡 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 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5、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06 年 6 月 8 日 在湖北省当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本次会议 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期间 为 2006 年 6 月 6 日-2006 年 6 月 8 日的每日 9:30-11:30 及 13:00-15:00。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公告了本 次会议的通知,并两次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上述 公告发出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 合公告的内容;本次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4人。其中, 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 名,代表股份1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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