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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牧独立少年司法制度是刑法现代化重要标志
王牧独立少年司法制度是刑法现代化重要标志 作为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王牧先生始终关注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完善,曾多次专门撰文并在很多公开场合呼吁尽快建立独立少年司法制度。 日前,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王牧先生特别提到,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于我国未来整体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极重要意义,同时这也是我国刑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检察风云:您一直很关注少年司法制度,能否具体说明一下它的重要性? 王牧:我一直认为,一个国家未来社会的犯罪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关键是对儿童、少年问题处理得如何。而少年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特别是我们国家预防减少犯罪的具有战略性意义一项重要措施。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犯罪如何能有效地减少,对未成年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是最关键的问题。 国外犯罪学实证研究表明,在未成年时有劣迹的人中,要比在未成年时没有劣迹的人进行犯罪的几率大出几倍。开始进行违法犯罪的年龄越小,进行再犯罪的危险性越大。研究发现,在成年累犯中,少年时期已经有违法犯罪者,较少年时期没有违法犯罪者多7倍。许多研究者对成年累犯、常习犯的研究都发现,其中,早年发生违法犯罪的人远比年龄大些以后才发生违法犯罪的人为多。可见,如果明天将成为成年人的未成年人都能健康成长,不沾染不良的和违法的习性,这样就会使未来的成年人犯罪大量减少。因为,一个人如果在未成年时始终没有受到不良影响,一直是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那么,当他成年的时候,一般说来,进行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相反,则进行犯罪的可能性就较大。 要使青少年特别是问题青少年能够很好地过渡到成年,我认为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势在必行,它也是刑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检察风云:请您具体解释一下少年司法在刑法现代化进程中的这一关键地位? 王牧:这个涉及一个比较宏观的话题。古典刑法追求的是公正,在实证学派看来,古典刑罚所关注的问题缺少明确的目的,忽略了刑罚的社会实际效果。刑罚解决的是被害人所追求的公正需求,或者说是复仇的感情需要,简单说就是泄愤。当然,必要的愤也要泄,这是人类追求公正的正常需求。但是,从有效减少犯罪的需要看,就不够了。为了有效地减少犯罪,防护社会被犯罪所侵害,实证刑法就从刑罚效果上考虑问题了,刑罚的目的不是单一的惩罚,而是要加以教育因素,使犯罪人不再犯罪,回归社会。 预防犯罪是现代刑事政策的核心和本质。从惩罚犯罪到预防犯罪的转变,是刑事政策从非理性向理性迈进的一步,从盲目向科学迈进的一步。 回过头来说少年司法制度,它正是在关注刑罚效果的理念基础上产生的。那就是说刑罚的目的不是简单的惩罚犯罪,而是要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来会是怎样的,实际上就是要防止他再犯罪。从这个角度说,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刑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检察风云:我们国家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现状如何? 王牧:我们现在的基本现状,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还是停留在在成年人的司法体系里,进行程度上的轻缓处理,是一种量上的轻化,没有质上的区别。为了有效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我们的司法机关在法律之中,千方百计,尽一切可能在司法中减轻对他们的惩罚,减少司法痕迹,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就。然而,在没有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情况下,这些做法几乎就像带着脚镣跳舞,法律留给司法空间实在太小了,无法有大的作为。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司法机关有关人员实在令人敬佩。 实事求是地讲,我们国家现在仍然没有建立起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因为,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我们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比照成年人进行轻缓处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仍然与成年人犯罪一起规定在刑事法典中,而没有独立的少年违法、犯罪的实体法,也没有独立的程序法,没有把未成年人的犯罪作为“违法”问题来对待和处理。除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的一些程序外,我国没有独立的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程序法。没有独立的程序法,不管有多少实体法的规定,都不可能形成司法制度。 当然,要说我国完全没有少年的司法制度也不合适,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实体法规不算少,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对未成年人问题都有很具体的实体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受到社会不良影响,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对未成年人违法问题的处理,试图干预未成年人的违法问题。这种设想是正确的。但是,这两部法律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就是因为缺少可操作性,原因就在于没有独立的程序法保障其以司法手段来实施。 没有独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所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都不能以司法程序处理,不能进行裁判,因此,就不能形成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这正是我们普遍感觉我国少年法缺乏可操作性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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