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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理论视野中“全球契约”

契约理论视野中“全球契约”   摘要:从契约理论的角度看,作为推动全球社会责任运动的一种新模式,联合国启动的全球契约计划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契约。践行全球契约的原则,既有赖于企业自愿基础上的内在道德认知,也依靠各种外部力量的约束。   关键词:契约;企业社会责任;全球契约   中图分类号:F120.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5-0011-03      2000年,联合国正式启动了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契约”计划,全球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也由此步入一个新的阶段。不过对于全球企业计划能在多大程度上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目前还存有较大争议。支持方认为全球契约实行自愿原则,是一种范式创新,在促进商业变革、动员企业资源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非常实际的作用。批评方则认为全球契约缺乏约束力,在促进企业遵守社会规则方面作用非常微弱,常常沦落为企业自我“粉饰”的工具。由此,从法理上界定全球契约的本质,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问题。本文将主要从契约理论的角度,就全球契约的契约特性作一个初步讨论。   一、契约及其基本原则   汉语契约一词对应的英文词汇主要有两个,contract和compact,在学术语言中,尤其更多用contract一词表示契约。因此,尽管全球契约在英文中表述为Global Copact,但是依然可以纳入契约理论的研究领域中。从法的角度看契约(或合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现。契约是以双方当事人互相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其中包括要约及承诺两个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表意人所发出,欲得到相对人承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针对要约所为的肯定答复,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该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否则即为新要约而非承诺。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认为,现代经济学就是称为契约经济学。而历史法学家梅因则认为,“迄今为止,一切进步性的社会运动,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些论述深刻揭示了契约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社会生活中契约的普遍化,与经济的市场化直接相关。作为适???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起来的市场资源配置方式,客观上要求参与市场的各相关方必须建立起稳定的契约关系,否则市场分工与合作的链条就会断裂。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是国家和政府,还包括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由于自然人和法人主体地位的确立,摆脱了昔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而通过物 (包括实物和货币)的依赖关系进行活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主体与主体间、主体与客体间造成了只能由契约关系为基准的经济运行模式,因此确立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在民法意义上,契约要成为具有有法律效益的约定,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市场上利益主体之间进行交换,双方都以主体的身份出现,契约方式体现了他们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平等不仅是契约缔结的前提,而且还可以看做是契约实现的过程和结果。同时,利益主体在缔结契约时,其意志的表达是自由的。市场主体的双方就是以这种方式,彼此为对方提供服务,以满足自身利益。   2.契约成为规范人们经济或其他行为、保证交换活动正常进行的具体标准。首先,从市场规则说,市场活动是群体性的社会活动,任何想进入市场从事交换活动的人,必然首先都要通过各种方式习得并从内心承认市场规则,只有按照规则行事,他的行为才能被他人所认可,他所期望的与他人的交换才能实现。而这种市场规则本质上反映的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给予保证,体现了人民的共同利益或要求,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带有契约性质的社会约定。其次,任何市场规则都具有抽象性,是对某一类行为共性的认识或把握,因此就有了具体契约存在的合理性。通过具体契约,市场主体双方的约定具体而明确,对双方产生法律所承认的约束力。   3.契约使社会主体或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是社会主体或企业法人活动的基本依据。如前所述,市场机制,特别是对资源的合理配置,离不开契约关系的建立,是在契约精神的引导下实现的。如果没有契约关系的中介,没有契约精神的指引,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是难以发挥作用的。同时,契约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与此相联系,依照契约也就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里,契约既是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手段,又是权利和义务形成的条件,社会主体或企业法人的活动由此就有了基本依据。如果合约的一方作出违背契约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或第三者实施了破坏现有契约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排除妨害,就是绝对必要的了。凡是不符合契约关系的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干扰与破坏,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不仅是当事人必须做的,也是政府或国家有义务这样去做。   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它是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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