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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法律问题与登记实务
外资并购法律问题与登记实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成就巨大,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吸收外资最多、吸收外资增长最快、利用外资最有成效的国家之一。在我国引进利用外资的前期,主要采用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方式f也有称之为绿地投资得到直接投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外资并购的方式进行投资越来越多。由于并购有其特别的优势。如节约商业成本、控股相对迅速等特点,并购已经逐步发展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成为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的研究课题之一。 一、外资并购的含义及分类 (一)外资的概念 外资是个通俗的称谓,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所指包括:一、外国投资者,二、国外或境外的资金,包括港澳台,三、外商独资企业,四、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简称,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在不???的语境中,意义也各有不同。 (二)并购的概念 一般认为,我们目前使用的并购概念来自英文MERGER AND AC,0UISITION,(通常缩写为MA)。在英美法中,企业并购泛指企业的合并与收购,通常表现为在竞争中占优势的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财产或股份,合并组成一家企业,或者一家企业通过公开收购另一家企业一定数量的股份而获取该企业的控制权和经营权。通过对外资和并购的含义分析,我们认为,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与具有外国投资者同等地位的公司、企业或个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实质取得境内企业权益的行为。 (三)并购的分类 并购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这里简单列举几种。我们认为,并购的关键是企业股权的变更。从取得方式来看,可以分为货币(实业)市场的并购和证券市场的并购。前者是通过和被并购实体股东之间达成协议或通过设立实业的方式购买资产进行并购:后者是通过证券市场,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而不直接与被并购企业谈判或协商的方式进行购买,主要是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从并购企业之间的竞争和业务关系划分,可以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横向并购是指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的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地位的企业之间的兼并。横向并购直接减少了市场上某行业中独立经营企业的数量,增加了并购方的市场份额。纵向并购是指业务上有前后次序联系的公司之间的并购,如产品的原料供应商、产品生产商、产品销售商之间的并购。这样一体化的生产可以得到供销的保证。混合并购是指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彼此相互独立并无关联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在于扩张到不同的领域,有的也会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垄断。 从并购的不同主体来划分,并购也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的内资企业;三、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的内资企业:四、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五、投资性的公司并购境内的内资企业:六、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七、内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2006年六部委共同颁发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一文中的外资并购仅指上述的第二种和第五种类型,以下简称狭义的外资并购。 二、并购的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内资和外资企业还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内资企业适用以《公司法》为主的内资法律体系,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以三资法为主的外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外资企业还存在外资待遇、行业准入、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特别要求。外资并购将可能导致企业类型发生变化,企业类型的变化,其适用法律就有所不同,企业登记部门也有可能转换。有关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有许多,依据并购的主体不同法律依据也有不同,以下将广义的外资并购法律适用简单归类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若是以股权并购的,应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该文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并购规定:若是以增资方式并购的,适用三资法中关于增资的规定。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境内的投资性公司并购的,如果目标公司是境内内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5条(即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适用本规定)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如果目标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三资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的内资企业,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以上是指各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若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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