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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义务教育法律监督体系构建与完善

我国义务教育法律监督体系构建与完善   科学的教育管理机制应该包括决策、执行和监督3个部分。构建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是保证我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及“以县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依法落实,促进我国义务教育均衡、优质、科学发展的外在动力和有效途径。有鉴于此,本文以2006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中有关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为切入点,分析我国义务教育法律监督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一、新《义务教育法》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律监督体系的构建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在我国的义务教育发展史上和教育法制建设进程中都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它不仅进一步凸显了我国义务教育“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回归了义务教育公益性、统一性、义务性的本质,确立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更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尤其在义务教育法律监督体系的制度构建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新《义务教育法》对教育督导、义务教育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以及社会监督等监督机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新《义务教育法》针对违法问责作出了切实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全面列举了22种违法行为及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将新《义务教育法》的权威性及执法严肃性提升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   我国义务教育法律监督体系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笔者主要分析以下几种在义务教育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监督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监督处于核心地位。人大的监督内容极为广泛,在研究人大对义务教育的监督制度时,应特别关注各级人大的执法监督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   1、执法监督   通过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来履行执法监督职能,这种方式又称为执法检查,它是人大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安排执法检查,协助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人大进行执法检查监督的程序包括:(1)制定出执???检查的方案,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和要求等。(2)组织执法检查组,落实执法检查人员。(3)组织执法检查活动。(4)写出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对法律实施情况的评价,对法律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5)监督整改,这是执法检查的关键环节,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被检查对象拿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自1986年以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分别于1986、1987、1991、1999、2004、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对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6次执法检查。   2、对行政权的监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人事监督、计划和预算监督、重大方针政策及重大行政措施监督、授权立法监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变更)。1994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权又做了一些新的和更为具体的规定。更好地发挥人大对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计划和预算中的监督作用,对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目前在我国义务教育领域,来自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制度主要包括教育督导制度和审计制度。   1、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它是由教育督导机构代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依法行使监督、鉴定、导向、调控等职能,具有很强的执法性和很高的权威性。教育督导制度自1986年在邓小平同志倡导下恢复重建以来,对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义务教育的普及与提高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新《义务教育法》第8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督导系统已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基本形成了中央、省、地、县4级教育督导机构层级体系,初步形成了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督导队伍,教育督导内容逐步拓宽和深化,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强调教育督导的行政监控职能。   2、审计监督制度   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独立审核和稽查有关公共管理部门或公共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会计账目,监督其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其实质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结果进行独立的监督。中国的审计监督属于职能部门型审计监督,即将审计机构列入政府职能部门系列,或隶属于政府的某个行政部门,其独立性不如英国、美国的委托型审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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