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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影视文化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影视文化产品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影视文化产品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交易中心中文全称:开化影视文化产品交易中心第三条 本交易中心是为影视文化产品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影视文化产品交易,实行管理的法人。第四条 本交易中心根据中国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公司组织,开展公司活动,并为公司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各类合作单位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 本交易中心住所地在开化市。第六条 本交易中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亿元。第二章 职能第七条 本交易中心业务范围及职能包括:(一)提供影视文化产品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本交易中心的业务规则;(三)审核、安排影视文化产品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决定影视文化产品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四)组织、监督影视文化产品交易;(五)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创新;(六)按照发售商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七)对影视文化公司或生产企业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八)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影视文化产品登记交易公司;(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证监局许可或者授权的其他职能。第八条 本交易中心在职能范围内就影视文化产品上市、交易、转让、发售商管理、市场监察等事项,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并向市场公布。第九条 影视文化公司或生产企业等影视文化产品发售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影视文化产品交易的投资者、影视文化产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在本交易中心市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本交易中心可以对影视文化产品发售商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遵守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第十条 本交易中心依法公布影视文化产品交易即时交易信息,为组织公平的自主定价交易提供保障。本交易中心依法享有本交易中心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相关信息以及对其加工形成的信息的权益。第十一条 本交易中心发售商通过在本交易中心开户参与影视文化产品交易。第十二条 本交易中心针对特定影视文化产品交易品种的交易和创新业务,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督促发售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相关业务。第十三条 本交易中心履行管理职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第十四条 本交易中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规的影视文化产品发售商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监管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违约金或者罚款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第十五条 本交易中心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向证监局报告影视文化公司或生产企业等影视文化产品发售商、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证监局依法查处影视文化产品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本交易中心按照要求予以积极配合。第十六条 本交易中心充分保障发售商参与市场业务的权利,为发售商及影视文化产品行业发展创新提供服务与支持。第三章 发售商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发售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影视文化产品经营机构或生产厂商;(二)具有良好信誉、经营业绩;(三)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本交易中心规定的条件,符合本交易中心对内部管理制度、技术系统以及风险防范提出的各项要求;(四)承认并遵守本交易中心章程和业务规则;(五)本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具备前条规定条件的影视文化产品经营机构,在向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文件,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交易中心的发售商。本交易中心在决定接纳发售商后五个工作日内。第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发售商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交易中心发售商大会;(二)投标权和参与权;(三)对本交易中心事务的提案权;(四)进入本交易中心市场从事影视文化产品交易及接受本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五)对本交易中心事务和其他发售商的活动进行监督;(六)取得并转让发售商席位,但需经交易中心批准同意;(七)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本交易中心发售商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开展影视文化产品经营或者生产活动;(二)遵守本交易中心章程、业务规则,执行本交易中心决议;(三)建设交易相关技术系统,完善合规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四)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防范违规交易行为和交易异常风险;(五)履行对本交易中心市场的交易及交收义务;(六)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开展投资者教育,妥善处理客户交易纠纷与投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七)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八)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九)接受本交易中心的监管;(十)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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