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服装和服饰生产加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的告知承诺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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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服装和服饰生产加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的告知承诺书

取得《服装和服饰生产加工企业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的告知承诺书 新罗区环保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服装和服饰生产加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的取得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福建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许可条件: (一)废水未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二级标准:COD≤150mg/L,动植物油≤15mg/L;排入污水管网的,须达到三级标准:COD≤500mg/L,动植物油≤100mg/L。 (二)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二级排放标准:昼间≤60dB、夜间≤50dB。 (三)废物须尽可能回收利用,对无法回收利用的须有固定堆放场所(或容器),并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四)需建设厂房的,绿化率不小于30%。 三、许可的办理: (一)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递交《服装和服饰生产加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告知承诺书》及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受理。 (二)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承诺文书及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服装和服饰生产加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 (三)本行政机关出具审批意见后,申请人应到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 四、行政管理要求: (一)申请人获得《服装和服饰生产加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从事上述建设项目的建设。 (三)申请人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四)申请人应妥善保存《服装和服饰生产加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 (五)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我局审批意见,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六)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向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经营。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3个月内,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企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许可证颁发后三个月内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与承诺相违背的现象,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查处,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同意或认可,一切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审批机关许可的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 (三)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四)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如5个工作日内本行政机关未出具《服装和服饰生产加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即默认本行政机关已经表示同意,工商部门可核发营业执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五)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龙岩市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龙岩行政服务中心投诉,行政服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移送处理的,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移送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本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服务中心作出书面回复,行政服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六、其他 (一)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二)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区环保局窗口联系。联系电话:2529157,传真:2529097。 自此以下部分为承诺内容,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辨。 申请人名称(姓名):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申请人承诺: 新罗区环保局: 申请人为 (企业名称),位于 (住所),生产经营场地(地址)在 ,申请从事 (行业)的许可,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对以上告知内容已经清楚,全面了解,承诺履行贵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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