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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公司立法上浓郁的以“个人为本位”主义,使人们在公司的认识上,却一直停留在把公司看成仅仅是股东们共同出资,共同收益的组织体,追求股东们利益最大化也就是成了公司的唯一目的,因此,公司的定义也往往被说是依法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或企业法人。但伴随者公司的日益增多,公司日益成为社会经济力量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主要的经济力量,公司对于除股东之外的利益主体的影响也日益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国内外的许多学者纷纷提出要对公司进行重新定位,要围绕着公司股东、懂事、监事、职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涉及如何重新认识股东的法律地位,公司经营决策与执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等问题展开大讨论。作为现代企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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