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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继续履行之探析
摘 要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合同是实现计划的工具,因而强制实际履行也成为最基本、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这种与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相联系的实际履行原则,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只是为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而进行交易的一种制度设计,交易的主体都是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需要不断地作出选择,而且,各类商品通常都有激烈的竞争,具有竞争性和可替代性的商品比比皆是。因此,当事人怎样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不履行时如何救济的制度设计也应随之而改变。实际履行不再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仅仅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人民法院在适用实际履行时,应综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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