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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五个争议性问题

土地征收中五个争议性问题   问题一:中国应否取消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      当前不少学者引用西方经济学理论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进行评论,基本观点是:   1 集体土地产权不完整。与国有土地相比,集体土地在权利上受到不平等待遇,如国有土地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则被法律禁止。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不能自由地转让、开发土地获得收益,因此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物权。   2 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晰。与土地私有相比,集体土地的产权人是模糊的,集体所有等于个人没有。由于农村地区文化相对落后,缺乏必要的民主条件保证农民体现其意志进行民主管理,导致集体所有容易蜕变为“村长所有”。   持上述观点者往往推崇土地私有化,将其视为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不二法门,认为一旦私有化,不但农民的耕作积极性可以完全发挥,更能保障其土地权利得到充分体现。笔者对此持相反意见。   1 土地私有化不符合社会主义路线的要求。社会主义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公有经济必须占主体。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基础。一旦实行私有化,土地必然逐步向少数人集中,大多数农民将失去土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不但不应当实行私有化,而且恰恰相反,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是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全民共有,集体所有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过渡形式。   2 集体所有制可以通过改革解决有关问题。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农村土地问题,正在酝酿新的改革方案。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于产权不完整问题,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关于产权不明晰问题,提出健全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制度,“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可见对集体所有制现存的种种问题都可以通过自身改革完善进行化解,集体所有制应当是我国农村长期坚持的土地制度。      问题二:集体土地能否不通过征收,直接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      近来一些研究人员、管理人员提出集体建设用地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绕过征收环节,谓之集体土地流转,认为此举可以充分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农民的财产权利。笔者认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无法直接流转的,因为在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下,土地所有权不允许为某个单位或个人私有。即使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流转,也需要统筹谋划制定完备的操作管理措施,否则会产生如下结果:   1 由于受让人与当地农民相邻,不可避免频繁接触,一旦发生纠纷,农民行使土地处分权能要求收回土地,则受让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比,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性十分脆弱。   2 土地出让的可观收益容易造成农民的利益冲动和惰性依赖,短期内争相大量出让土地,造成本身无地少地的后果,不利于农村稳定。   3 一部分农民出让土地,坐地收钱,可能引发依靠劳动报酬的城市居民、人均土地较少的农村居民的心理失衡,造成社会公平方面的问题。      问题三:非公益性项目是否可以征收土地      普遍的观点是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不应实行征收。针对这一问题,《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问题在于从世界范围的经验来看,“公益”这一概念很难界定。即使界定了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若非征收,无其他渠道可以使用集体土地;若二者均实行征收,仅是价格差异,则又不符合同地同价的原则。因此这一思路直到目前尚未落实具体办法。   笔者提出,凡是不违背公共利益的项目都可以归入公益项目。无论房地产项目还是工商业项目,只要符合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不造成超标准环境影响,客观上其产品、服务、就业岗位、税收都具有社会价值,与公共利益并不违背,在征地政策上应当一视同仁,不应另行制定单独政策。      问题四:征地补偿是否应当体现土地的未来收益      有观点认为,与土地被征收后的出让价格或具体取得土地者的经营收益相比,按土地原用途确定的补偿标准偏低,侵占农民利益。他们提倡按照土地未来的预期收益进行补偿。笔者认为,保护农民利益固然是好事,但是也要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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