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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登记具体做法
厦门市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登记具体做法 2003年,厦门启动了全面的农村居民住宅及宅基地成片测绘与调查发证工作,同时建立精确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籍信息系统。截至2009年6月30日,全市已经全部完成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测绘和调查工作,完成工作量24.3万宗。截至2011年4月30日,全市完成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属登记发证11.43万宗。 一、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1.建国后依法颁发的权属证书均有效,换发新版证书坚持自愿原则 建国以来,厦门市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属登记的管理部门及权属证书种类涉及多个:解放初期土地改革时市人民政府颁发过土地房产所有证,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该项工作陷入停顿,八九十年代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由市土地局办理,颁发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由各区财政局办理,颁发过乡村房产契证。至1997年5月,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转为市国土房产管理局归口管理。开展工作时,对历届人民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进行了清理。解放初期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作为今后权属登记的确权依据之一,要求重新换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为了保持政策的历史延续性,原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财政局颁发的乡村房产契证继续有效,权属人按自愿原则申请换领新版证书。 2.换发新版权证时纠正房屋与土地权属人不一致的历史情况 针对财政局原颁发的乡村房产契证与原土地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权属人不一致的情况,在换发新版证书时,坚持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一致的原则,在已登记的权属人基础上由相关权益人协商认定一致的权属人,出具书面材料后再受理登记。协商不成的,暂不受理。 3.实事求是地认可各历史时期用地建房审批的合法手续 建国后厦门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及村镇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审批职能部门变化很大,批准建设的证照种类也较多。因此,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属登记的确权依据进行了归纳总结,规定:1997年9月1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管理规定》施行之前,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并已竣工使用的,只要具备当时有效的批建手续,即可申请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属登记。1997年9月1日以后的建设项目或居民建房,应严格按照《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合法凭证,再办理登记。 4.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妥善处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农村住房产权登记 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在农村用地建房的审批管理上欠账过多,造成很多农村房屋的用地建房手续不完整,因此,在2001年3月2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2001]综28号)以前建造的房屋,无法按照《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厦府[1998]综083号)的要求提供完整权属来源材料的,由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证实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经执法监察部门对规定标准内的土地、房屋面积收取配套费和增容费后,按《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和《福建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规定限制的人均用地和建筑标准直接给予确权。具体要求如下:经收取配套费和增容费后确权登记的,确定给居住人口3人以下家庭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最多不得超过80平方米,居住人口6人以上的家庭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予确权;确认房屋产权面积时,居住人口3人以下的总建筑面积最多不得超过90平方米,居住人口6人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确认的房屋层数最多不得超过3层,超过的层数和面积不予确权。 5.实事求是解决岛内土改时期旧证毁损的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解放初厦门市土地改革时向农村居民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历时已久,遗失、毁损现象十分普遍,而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档案资料(岛内)也未保存,因此对遗失权证的补发成为厦门市农村登记发证的一项难题。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基层各土地管理所在接受农村居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申报后,向申请人发放《原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申报审批表》,经申请人(应系业主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委托代理人)签章,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办)证明盖章后,由所辖土地所对《厦门市禾山区户地原图》标注的资料、现存的房产及用地情况进行核对、调查、勘丈后,统一登报声明,满1个月无异议的,给予确权。权属人健在的,颁发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权属人已死亡的,向申请人颁发《原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调查凭据》,作为其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书的凭据,待其继承公证书办理后,再受理转移登记申请,向继承人颁发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主要业务的操作办法 1.减轻农民负担,减少行政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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