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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对妇女权益影响
农地流转对妇女权益影响
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大量男性农民离开乡村和土地到城市去打工,从农业中分离出去。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妇女被留在农村,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导致农村出现了日趋明显的“农业女性化”现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但也对构成农业生产主体的农村妇女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农地流转背景下农村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引人注意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出台的这份纲领性文件,将土地流转列为推进农村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这意味着,土地流转将对农业生产,进而对农民生活,甚至是整个农村社会的发展产生根本性影响。
目前,农村妇女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在不断提高,并且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由于受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不尽完善、强势的父权思想导致对妇女主体地位的严重轻视、不合法的村规民约使得农村妇女丧失村民资格、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流转权的法律制度保障存在缺陷、救济途径不畅导致妇女土地流转权益得不到充分的程序保障等因素的影响,在土地流转当中歧视、漠视妇女,甚或剥夺妇女权利的现象较为严重。
农地流转在促进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应当注重社会效益的提高,特别是在农业女性化的发展背景下,更应当关注妇女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生存和发展权益的保障问题。
二、农地流转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农地流转模式可分为农户供给型流转(包括转包、转让、出租、互换等)和集体供给型流转(包括反租倒包、农地信托、农地入股等)两大类,两类不同流转模式对农村妇女权益有着不同的影响。
(一)农户供给型流转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农户供给型流转又称为自发式流转,它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发生:第一种情况是基于再分配的农地流转方式,这种流转方式根本无法调整因婚姻而流动的妇女的承包要求,惟一可行的方法是将土地资源随着妇女的流动而流转。第二种情况是农村家庭已经部分或全部实现了向非农化的转移而出现的土地富余,如果不流转出去,将导致农地的粗放经营甚至农地抛荒。
据相关学者调查发现,当前发生的农地流转大多数都是自发式流转。由于我国农地流转市场刚刚建立,交易对象较少,加之《土地承包法》对农地流转的几种方式又规定了严格的限定性条件,再加上目前土地对农户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功能,所以农户更愿意暂时把闲着的农地流转给熟悉的人,这样他们可以在必要时随时收回流转出去的农地。因此,这种流转一般不约定期限且多局限在邻里、亲戚之间,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
1、流转收益低,土地产权功能弱
农地流转的实践表明,自发式农地流转都是小规模的流转,而且都发生在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邻里、亲戚之间,这种人格化的流转使得交易的双方都不会也无法从交易本身或这一次交易中计算得失。同时我国目前还没有土地市场化定价,农地流转的价格发现比较难,这样农地流转的价格普遍不高。
对于已经部分或全部实现非农化转移的农户来说,因为有了非农收入,农地流转收益低不会对其生存保障构成威胁。但对于流动妇女来说,农地承担了她们就业、收益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多种功能。虽然法律规定了多种流转的方式,但转让受到“承包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需经发包方同意”的限制,互换则必须“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因此,流动女性只能选择出租或转包。但这两种流转不仅收益低,同时自己还要承担一定的监督责任,而距离的遥远使得这种监督基本上不可能,因此,很多妇女在离开家庭时只能将土地承包权留给家庭的其他成员分享。
虽然农地流转为无地或少地的流动妇女获得土地经营权提供了一种途径,但她们通过转让而获得土地长期使用权的可能性很小,因为转包和出租是农地流转的主要形式,而通过转包和承租获得的只能是短期、产权功能弱化的经营权,这种经营权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也还存在着争议。从产权意义上看,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短期经营权是土地承包权权利束中的一种产权,与基于身份而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相同等级的权利,并且对农民不具有保障功能。
2、流转意愿受到限制
长期以来农业文明都是以父权制的家庭为基础的,目前我国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以农户为单位,而农户依旧是一个父权制组织,户主通常都是男人,是家庭中各种大事的最终决策者。虽然农业女性化使得农村妇女成为对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贡献最大的劳动大军,但妇女对农业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对农田的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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