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节 导论(税务代理实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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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节 导论(税务代理实务).ppt

第一章导论 一、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渊源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现状 二、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 (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 (二)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三)税务师事务所 三、熟悉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 四、熟悉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渊源 税务代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日本的明治时代。1896年(明治2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营业税法》,确定营业税以工商业者为纳税义务人。随着税收负担的加重,工商业者中的一些人向退职税务官吏及财会方面有造诣的人士寻求“关于税的商谈”和委托代理申报,以求得合理纳税。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政府为了筹措战争经费,采取增收营业税的办法,增加了纳税人计缴税款的难度和工作量,纳税人寻求税务咨询和委托代理申报的业务迅速增加,使专职于这种工作的人员有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并以税务专家的职业固定下来。1911年,大阪首先制定出《税务代办监督制度》,这是日本税务代理制度的前身。在日本税理士制度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英美德法等一些欧美国家、韩国和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也相继推行了税务代理制度。尽管世界各国(地区)税务代理制度的内容与模式不同,但是,税务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却是相近的。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90107人,其中女性53356人,占59.21%。近几年来,通过公布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的信息,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宣传,行业认知度得到提高,社会影响扩大。 第二节 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 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精通税收法律及财务会计制度,能够熟练地承担税务代理、税收筹划等业务,具备进行实务操作的素质和技能。注册税务师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之下,从事相关涉税事宜。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包括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两个方面。 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与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1.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考试。 (8)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9)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管理中心,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管理机构。按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2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2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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